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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中小学义务教育一费制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3日09:00 红网
湖南出台中小学义务教育一费制标准

附表一: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以外其他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秋季“一费制”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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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中小学义务教育一费制标准

附表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以外其他地区义务教育阶段春季“一费制”标准表


  红网长沙8月13日讯(记者欣悦)昨天,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出台了湖南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标准。

  国扶县农村仍按原标准收费

  2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花垣、龙山、永顺、凤凰、保靖、古丈、泸溪、桑植
、通道、沅陵、桂东、汝城、安化、新化、隆回、邵阳、城步、新田、江华、平江农村义务教育,继续按国家规定的“一费制”标准执行,即每生每期农村小学96元、农村初中156元的标准执行。

  其他地区有新规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以外的其他地区,其收费标准将按春秋两季、课改地区与非课改地区、农村与城镇(城市和县城关镇规划范围内)分年级分别核定,其“一费制”标准由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3项组成。(具体收费标准见文后附表)

  其中,杂费包括基本杂费、科技活动费、帮困保学费、预防体检费、学生守则及证徽费、信息技术教育费。而课本费包括列入用书目录的课本费和音像教材费。作业本费则包括课堂作业本费和寒暑假作业本费。

  9大类服务性收费有调整

  寄宿费和搭餐费两项费用由各市州物价部门核定,但只准对接受了服务的学生收取,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通知规定,禁止农村地区学校和对就近入学的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子女收取借读费,对跨县市区就读的学生可以收取借读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期150元、初中200元,经省以上行政部门认定的现代技术实验学校每生每期加收50元,该费用不得跨学期(年)收取。

  班费每生每期4元。

  校服费农村学校原则上不收取,个别地区确需收取的按不盈利原则核定,校服分春秋两季,每季服装不超过2套。

  影票费每生每期农村3元,城镇4元。

  教师奖励基金由学生家长按每生每期1到2元的标准自愿捐赠,不得强行摊派。

  捐资助学坚持自愿原则,严禁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新生入学就读并取得学籍前一律不得向学生家长收取该类费用。

  保险费一律由学生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

  民办学校收费另行核定

  依托省示范性高中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国有民办学校,其收费有办学经费、杂费和代收费、住宿费四部分构成。杂费和代收费原则上保持稳定,住宿费按宿舍建设管理的成本支出、规定折旧率和不赢利的原则核定。办学经费根据学校偿还初期建设投资情况逐步降低标准。办学经费用于学校教学设施(不包括学生宿舍)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杂费与代收费用于支付教职工工资福利、办公师训和购置教学用品等日常运转支出,住宿费用于学生宿舍的建设和管理。依托省示范性高中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部门单位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单位系统外学生、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远程网络教学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另行核定。部门单位办学校招收单位系统内学生,一律按“一费制”标准执行。

  不明白的学费可以不交

  湖南省物价局强调,各地除了在学校缴费地点设立教育收费公示栏(牌)外,要针对目前服务性收费不自愿的问题,重点建立完善“学生缴费明白卡”制度。“学生缴费明白卡”要列明“一费制”标准和“一费制”外可供学生家长选择的所有服务性项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该项目的价格或收费标准,供学生家长自愿选择。“学生缴费明白卡”列选的服务项目要根据规定和各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与标准填列,严禁各地各学校自行增加项目和提高标准。“学生缴费明白卡”由各市(州)、县(市、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统一监制,开学收费前发放到每个学生家长,由学生家长选择签字后作为学校开学时一次性收费的依据。凡“学生缴费明白卡”上未列明或学生家长未签字认可的项目,学校一律不得收费。为了减轻学生及其家长的负担,各地可以根据每个学生服务性收费或配套学习资料费的最高控制额,对同类型的配套学习资料各地应只填列一种,或通过“学生缴费明白卡”明确告知学生家长可以只选择一种,不得强制要求学生订阅或要求学生重复订阅。物价部门未核定价格或收费标准的服务性项目,一律不得列入“学生缴费明白卡”。凡未按规定公示或学校实际收费与公示项目标准不符的,学生家长可以拒缴,并向当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举报。

  湖南省物价局还强调,实行“一费制”是国家为治理教育乱收费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学校不准以任何理由自立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各市(州)、县(市、区)义务教育的收费文件必须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否则按违规审批处理;各地各学校除在开学时按“一费制”标准和根据家长意愿与学生接受服务情况一次性选择收取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外,开学后不准再以其他名义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违者一律按乱收费查处;义务教育阶段开展的联合办学、双语教学、实验教学和特长教学等形式的教学,一律执行同层次学生的“一费制”标准,不得另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从2005年秋季开始,凡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贫困家庭学生,各地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缺口部分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费入学;因条件限制未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或计算机教室规模质量达不到要求,以及农村简易学校课本定购达不到必订书目要求等“一费制”标准中已包含的教育和服务内容的,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组织向学生退费,凡不提供服务又不按规定退费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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