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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一分没进“省实验” 考生状告省教育厅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08:33 沈阳晚报

  去年中考,沈阳一名考生因一分之差,没能考上心仪已久的省实验中学,家长认为学校在录取择校生时“暗箱操作”,于是将学校的主管单位辽宁省教育厅告上法庭。8月17日记者获悉,此案经皇姑区法院审理后,学生家长的起诉被驳回,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

  一分之差无缘进省“实验”

  去年中考,沈阳考生小天(化名)的成绩为484分,而当年辽宁省实验中学录取

分数线(统招自费生)为485分。一分之差,孩子与重点中学失之交臂。小天的父亲袁先生认为,按惯例择校分数线应略低于自费分数线,女儿可通过择校被录取到省实验中学。同年7月26日,袁先生到省实验中学了解情况,被告知择校生
录取分数线
是485分,且录取工作已经结束。袁先生认为省实验中学在招生中存在“暗箱操作”,向辽宁省教育厅进行投诉,但未得到答复。

  考生状告教育厅失职

  袁先生认为,辽宁省教育厅是省实验中学的行政主管部门,担负着对该校择校工作的管理监督责任。省实验中学在招收择校生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辽宁省教育厅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其行为侵害了作为受教育人小天的合法权益。今年年初,小天家长将辽宁省教育厅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职责,调查处理省实验在招收择校生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责令省实验中学书面致歉和赔偿经济、精神损失各3万元。

  诉讼一审被驳回

  今年7月11日,此案在皇姑区法院开庭。庭审中,省教育厅当庭对此事的调查做出答复:“经调查,辽宁省实验中学在2004年招收‘择校生’过程中,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原告方面也放弃了要求责令省实验书面致歉,赔偿经济、精神损失各3万元的要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省教育厅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省实验中学进行监督管理的职权。庭审中,省教育厅已当庭对原告投诉的问题进行了口头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0条规定,鉴于被告在庭审中已对原告诉讼的问题做出答复,再判决答复已无实际意义,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原告认为被告做出的是错误的结论和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另寻其它途径予以解决。8月16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本报记者王野郊实习生王冠宇记者电话:13304032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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