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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期间适龄儿童少年学杂费有望全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5:5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本报讯 (记者 李娅 实习记者 刘润智 王冕 吴宇宸)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修订有望在今年年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前不久,国务院法制办向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参与提出修订议案的数百名代表发放了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杂费。

  全国人大代表、西南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纪尽善介绍说,近年来,《义务教育
法》的修订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研并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进行讨论、研究,对教育部报请国务院审议的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根据他接到的通知,今年年底义务教育法修订就将进入审议程序。

  据纪尽善介绍,修改《义务教育法》的思路是,要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使人民群众的子女能够有书读、有学上,而且还能学得比较轻松、效果好。由此列出了五个需要解决问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合理、农村等地区发展义务教育存在较多困难问题;学生学习负担重、应试教育没有得到根本改观问题;进城务工农民子女随父母在城市就学难、受歧视问题以及义务教育教科书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征求意见稿拟订了一些解决措施。

  义务教育还分重点 小心挨处分

  《义务教育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新增法律责任

  新增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重点班重点校 处分主管人员

  按照学习成绩编排设置重点班的;引学生的个性特征给予歧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义务教育学校或者教师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义务教育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将义务教育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学校名称、师资力量、设备设施等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未将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和支出情况向社会公布的。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不送娃娃上学 家长要挨处分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依照本法规定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是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专家评说

  课程标准限死考试范围 无法创新?

  成都教育工作者评说《义务教育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中小学教育专家、成都市教育学会会长张乃文、成都市武侯区教育局副局长金怡、成都市金牛区教育局普教科科长杨皎从个人角度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详细剖析。他们认为,这次修改体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增加了政府责任。不过,由于类似免杂费、外来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享受与城市儿童、少年接受同等权利都需要财政支撑,因此专家们认为相关的财政转移支付等配套政策的出台相当重要。

  不收学杂费 迈向真正义务教育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杂费。

  义务教育管理,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

  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

  义务教育经费应当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和支出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评说:杂费谁来买单?

  张乃文:现行的《义务教育法》只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学校可收取杂费。现在针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实行免收学、杂费,实际上是向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迈出实质性的一步。但遗憾的是,全国1.8亿义务教育在校生的杂费究竟由谁来买单。可能有关部门也在制定相关政策,但在本法实施前应该明确。

  金怡:现行《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生均公用经费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能确保学校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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