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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校新规给受处分大学生陈述和申诉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14:49 黑龙江日报

  黑龙江省高校将从9月1日起开始实行新的《学生管理规定》,运行15年的原有《学生管理规定》将废止。

  省教育厅副厅长赵敏介绍,随着时代的发展,制定于1990年初的原有《学生管理规定》出现诸多的不适应。相比之下,新《学生管理规定》更加体现高校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

  对处分享有陈述、申辩、申诉权

  新修订的《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表述。在诸项权利中,学生权益救济制度是一大亮点。原有的《学生管理规定》只单方面规定学校对违反校规的学生予以处分,而新《规定》增设了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

  《规定》要求:“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按规定缴纳学费是义务

  新《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目前,全省高校学生欠交学费金额达5亿元。其中部分学生确实经济贫困,但也有相当部分的学生存在抵赖心理。新的《学生管理规定》明确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的条款,同时也提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交费后再注册”的办法,允许学生学习期间先休学工作,再返校读书。

  高校自主办学有明确保证

  新的《学生管理规定》中体现了各高校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区域的办学特色。

  具体来说,学生在校学习年限由高校自主确定,明确提出“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授权学习标准和成绩评定方式由高校自主确定;“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学生调整专业由高校自主决定;“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等。

  几种情况不得转学

  新的《学生管理规定》施行后,省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主要是根据国家学生管理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新《规定》确立了加强政府和学生监督学校权力的制度。比如:关于转学的条款中,明确提出了不能转学的几种情形,而且明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手续。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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