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引发热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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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15:34 人民政协报--教育周刊 | ||
本来,民办教育是不是教育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然而,因为《广州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颁布及实施,这个不成问题的问题也就因此而“问题”起来了。 在这项地方性规定中,有这样的条款: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对外不等资金且规模较小的民办
在我们看来,这个《规定》的出台及实施,至少涉及下面三个问题需要理清。 一、民办教育究竟该如何定位 翻看教育史,我们可以肯定:无论古今中外,所有政府都将教育(无论公办还是民办)视为公益事业———换言之:对教育,政府应一视同仁地给予扶持指导,而不是人为地划分进而收税。我们不妨看看我们近邻日本的做法:日本的新式私学最早始于明治维新时代。但私立高中和私立高等学校的迅猛发展还是始于上世纪60年代。据统计,在1960年至1970年的十年间,私立高中学生增加了1.38倍,私立高校学生增加了2.75倍。而同时期内,国立、公立学校学生分别增加了1.28倍和1.76倍。私立学校教育的发展明显快于国、公立学校教育的发展。时至今日,公私立教育并举已成为日本教育发展的基本格局。而在香港,所有的教育都受政府资助,其中职业教育所受资助还高达其办学所需经费的70%(这一数字在丹麦更高达80%)。为什么他们会选择对学校(无论公私)实施资助,而不是收税?原因很简单:那就是因为他们知道,无论谁办,教育都是一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公益事业,作为政府该做的当然是全力以赴支持赞助。对学校收税,不仅短视,而且无异于杀鸡取卵。这道理就好像你家里困难,一些该进行的投资的项目无力投资。万般无奈之际,有人愿意自己掏钱投资这些项目,为你分忧,你还能因此向别人要钱收税吗? 其实,这种对民办教育乃是社会公益事业它的待遇应完全等同于公办教育的定位,在我们《民办教育促进法》中,也有明确表述:比如,第三条讲“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讲“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讲“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第四十六条讲“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所有这些条款都极其明确地定位民办教育乃“社会公益事业”,因而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本来是不容争议不待讨论的事。 广州市这个地方性《规定》的出台显然与《民办教育促进法》有抵牾之处。 二、《规定》可能带来的后果 其一、《规定》可能打压民间资金办学积极性。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首先,从物质层面上看,因为将民办教育视为企业,势必使其丧失一向享有与公办学校一样的免税优惠。这一来,投资者利益受损,自然会失去投资欲望。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民办教育是在国家没有任何投资的情况下靠民间资金兴办起来的,它与一切都靠国家财政拨款的公办学校本来就处于不平等竞争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如果还收去它在税收上与公办学校一样的优惠条件,则这种不平等会更加悬殊,从而彻底失去其吸引民间资金进入的可能。其次,从精神层面来看,许多投资者所以投资教育,其目的主要还是为了国家民族的千秋伟业尽力效劳,有一种振兴中华的神圣使命感。现在,这一纸《规定》将民办教育等同于企业工商业,这毫无疑问会损害其从事教育事业的荣誉感与使命感,从而泯灭其办学热情。 其二、《规定》将民办学校置于企业地位,必将导致学校顺势将自己视为唯利是图的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羊毛出在羊身上,其结果只能是加重学生负担,并使得民办教育呈现恶性竞争局面。这道理也很简单:政府如果待民校以“公益事业”,民校自当以“公益事业报之”;而政府如果待民校以“企业”,那恐怕也难怪民校以“企业”报之了。这样的结果,不是双赢,只是双输。 其三、民办教育的萎缩甚至消亡,必将压制公办学校的改革空间,使其失掉回旋余地,一损俱损。民办教育的出现,除了因为国家资金困难,无力他顾的原因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为公办学校的教育改革探路搭桥,提供新支柱。如果对民办教育打压过度,势必失去这条已初见规模的教育支柱。如此,则公办教育将不得不独立面对教育改革的险滩暗礁。 从古到今其他国家都没有出现过“民办教育是不是教育”的问题,而在我国,因为一些行政部门认识上的偏差和短视,却使得这样的“问题”浮处水面———这实在不能不说是我国教育的悲哀。 (孙玉祥) -新闻背景 广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纳税 据南方日报报道,日前,《广州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培训班在增城开班,这是全国第一个地方性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规定强调,营利的民办学校需纳税。 《规定》明确指出,民办学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对外不筹集资金且规模较小的民办学校可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其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一旦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将要开始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