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退休人员可在异地享受医保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2日06:18 辽沈晚报

  辽沈晚报讯 记者吴双报道 参加沈阳市医保,并且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在异地也可以享受沈阳市的“医保”待遇。

  昨日,沈阳市劳动局发布了《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异地安置人员办理审批手续一个月后,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发生的住院、急诊、留观转住院留观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沈阳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住院、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符合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终结后3个月内,持相关手续到沈阳市医保中心,按沈阳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结算。异地安置人员个人账户基金可以返还现金,每年申报结算一次。

  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当地

医疗保险定点的综合
医院
就医。患有专科疾病的还可选择一所专科医院就医。

  对于符合异地安置人员申办异地享“医保”的具体程序,沈阳市劳动局医保处工作人员介绍,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可以到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随单位参保的人员由单位负责办理,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由本人或代办人办理。

  对于符合门诊特殊病种条件的异地安置人员,可以申请门诊特殊病种待遇。但必须按规定返回参保地,在医保中心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认定。经认定合格的可以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待遇。

  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的患者,可在当地定点医院中选择一所作为门诊特殊病定点医院。但定点医院选定后一年之内不得更改。

  (辽沈晚报) [责任编辑:牛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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