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起兴奋剂类药品需标明运动员慎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2日07:25 北京日报

  本报讯 (记者 王刘芳) 不少药品包装盒上标有“孕妇慎用”、“儿童慎用”字样,依照国家药监局刚刚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从今年9月起,含有兴奋剂成分的药品须在包装盒或说明书上标明“运动员慎用”字样,以防奥运会期间参赛运动员误服。

  据介绍,我国兴奋剂目录所列的兴奋剂有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两大类。《通知》要求含有这两类物质的药品,生产企业须在包装盒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今年8月31日以后,没有标示“运动员慎用”字样的含兴奋剂药品将不得出厂。据本市最大的药品分销企业——北京医药股份公司相关负责人刘志民介绍,目前还没有见到符合要求的包装盒,“预计生产厂家会在本月内集中按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并更换新的包装盒。”

  自2004年国家《反兴奋剂条例》出台后,我国加大了对兴奋剂生产及经营企业的监管,从事这类药品生产及经营的企业均需报国家药监局批准备案,并获得许可证。我国还明文规定禁止除胰岛素外所有兴奋剂类药品的零售。

  国家药监局还要求北京市药监局和山东省药监局对奥运赛事举办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一次清理检查,严禁零售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并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在店内明示“禁止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为2008年奥运会的顺利举办营造公平竞争的体育竞赛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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