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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数字版权之痒:作者数字化版权不应被轻慢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6日11:26  传媒杂志
期刊数字版权之痒:作者数字化版权不应被轻慢
期刊数字版权之痒

  策划人语

  2010年5月底,湖南师范大学魏剑美状告龙源期刊网侵权案件,在全国,特别是业界掀起了轩然大波,许多报纸头版头条报道,几大门户网站也将“龙源事件”设为热门关键词。该案件之所以有如此大的反响,由一件普通法律纠纷案件爆发为众多媒体关注的新闻事件,其引爆点是,号称全球最大中文期刊网的龙源期刊网总裁汤潮,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而被拘。

  汤潮的被拘,对于期刊数字出版业而言,最大价值在于,期刊数字版权问题这一困扰行业发展多年的难题彻底被推到了前台。2010年6月11日,中国期刊协会在北京召开了“网络环境下期刊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研讨会”,会议开得很成功,但由于时间过于仓促,与会者一致认为,期刊数字版权问题,尚需各方专家进一步全面系统地研究。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这是个世界性难题,各国专家都在寻找答案。答案虽至今没找到,但答案的既定目标却早已确定,即建立一套保持各方利益相对平衡的版权保护和使用机制。建立这样一种机制,有一个前题是必要的,即让各利益方充分发出自己的声音。为此,本刊特邀请各利益方的代表和业内专家,让他们分别从各自角度谈谈该问题应如何解决。

  首先,“龙源事件”当事人魏剑美和汤潮分别阐述了自己对该事件的看法,并分别站在作者和期刊网络服务商的立场,就如何解决期刊数字版权问题谈了自己的观点。其次,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蒋志培从法律角度、北京新闻出版局副局长王野霏从行政管理角度、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和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黄澄清从行业协会角度,与大家分享了自己的见解。最后,中华医学会杂志社社长游苏宁主要从实践角度,介绍了科技期刊的具体做法。

  为让研究成果更加客观公正,本刊还综合上述专家观点,并主要依据“中国媒体人版权素养调查”的实证数据,提出了本刊观点。对于期刊数字版权问题这一世界性难题的解决,本刊所起作用只是“抛砖引玉”,希望更多专家加入攻克该难题的队伍中来。

  作者的数字化版权不应被轻慢

  文/魏剑美

  作为一个高校的媒体研究学者和一个文学创作者,我对数字化出版中侵犯作者权益的现象可以说是关注已久。就我本人来说,近些年来,创作并发表、出版的文字近400万字,大部分都能在公共网络平台上找到电子版本,而这些版本绝大多数都是违法使用,经过本人许可和授权或者符合法定许可的微乎其微。

  鉴于被侵权情况的严重性,从2009年6月开始我寻求与律师的合作,维护我作品的正当权益,其中最典型的电子版权维权官司,一是环球网连载我的长篇小说《步步为局》,二是龙源期刊网在其“名家专栏”中汇编“魏剑美专卖店”,计58篇。两个案件有一定的类似,网络经营者均声称拥有出版方授权。实际情况是环球网和龙源网确实都取得了出版方的书面授权,但又有很大不同:环球网取得的授权真实有效,而龙源期刊网被诉的58篇文章来自27家期刊,其中有16家本身就属于非法使用,事先没有征求作者同意,事后也没有告知并支付报酬。龙源期刊网拥有这16家期刊的授权,本身就是建立在侵权基础上的再侵权行为。

  退一步说,即便网站所拥有的授权都真实有效,但出版方并不拥有作者的全部版权,出版方只是授予了属于他们自身的那部分权益,而无权代替作者授权。任何一个稍有版权法常识的人都明白这一点,所以两被告均败诉。

  作者维权的现实难题

  相比传统印刷出版的侵权情况,电子出版侵犯作者版权的情况要更为普遍。从大型门户网站到各种数字出版制品方、电子图书馆、专业网站、企业网站以及无法准确计数的中小型网站、个人网页,几乎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侵犯作者版权行为。但作者主动维权的情况却并不多见,龙源期刊网已经运营10余年,我是第一个通过法律途径索讨到报酬的作者。历时近一年之久,直至执行法官对侵权方进行司法拘留,足见作者维护版权的困难。

  作者数字化版权保护情况堪忧有如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电子出版还处于较为无序的阶段,从业者版权意识普遍淡漠。由于监管的暂时缺位,无论是印刷出版还是音像出版,都曾经经历过非常无序的时期,出版方任意使用他人作品,导致作者版权被严重践踏。当前数字化出版也在经历这样的一个“乱世江湖”时期,大量印刷出版物上的作品被直接照搬或者改头换面照搬到电子出版物上,从业者视为理所当然,压根就没想过作者权益这回事。网站从业者之所以拒绝付酬,第一是认为在侵权行为较为普遍的情况下为什么自己就要率先埋单,第二是担心引发连锁反应,动摇企业的存在根基。

  二是作者的维权成本过高。数字化出版物比起印刷出版物来说取证非常麻烦,不像报刊或者书籍侵权,作者只要手里持有一份就可以作为索赔或者起诉的证据。数字化出版大多以网页形式存在,只要作者一索赔,网站立马予以删除,致使作者无法继续追究。因此作者如果要维权,必须首先进行司法公证,而公证需要投入金钱和时间、精力。以本人起诉龙源期刊网为例,此案的公证费为800元,分为58个案件立案,每件案件受理费用为50元,共计2900元,还要从长沙到北京去立案、开庭等。与此同时,需要制作和签署大量起诉状和授权书,再加上其它因素,耗时近一年。这个案例非常能够说明问题。这样一来,很多作者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数字化出版侵权的情况置之不理,甚至抱眼不见为净的心态。

  三是传统印刷出版物造成轻慢作者权益的连带影响。事实上不仅是作为新生事物的数字化出版,即便传统的印刷出版,也存在较严重的侵犯或者轻慢作者权益的情况:不少报纸期刊自身经济效益不理想,给作者的报酬偏低,自然也无法包含数字化版权的收益在内,有的甚至本身就长期拖欠甚至没有付给作者报酬;大量文摘类报刊无序使用作者作品,其本身不仅构成侵权,更营造了滥用作品的出版氛围。还以龙源期刊网为例,在败诉后,他们要求合作的期刊在版权页刊登声明,称该刊拥有作品的电子出版权和交付合作媒体使用的权利。这当然可以视为龙源和期刊都重视权利界定的一种进步,但问题是这些刊物自身所付报酬就极为低微,很多甚至根本就没付报酬。文摘类期刊在使用作者作品时自身并未得到作者授权,何以拥有了作者版权?但正是这些报刊的做法,给不少作者造成了认识上的困扰,也强化了数字出版商的权利自信,致使侵权行为更加普遍。

  尊重作者权益:数字化出版多赢之路的必要前提

  无论期刊还是数字化出版物,其核心竞争力都是文章质量,出版形式的不同只是载体选择问题,而文章质量自然离不开作者队伍的建设。所以,尊重作者权益,保护作者权益和期刊利益、数字化出版机构利益事实上是一致的,协调好了,就达成多赢的局面,而相互对抗的结果对几方都是不利的。从作者的角度出发,他们也需要寻求更高科技含量、更快捷传播速度的平台来扩大影响,赢取读者。

  那么如何改善当前期刊数字化出版过程中普遍侵权的问题,如何营建一个彼此都可接受的出版模式呢?笔者提供以下几点设想,仅供参考:

  首先,从公权管理方面来说,可以考虑建立各类作品的版权集体管理机构,或者综合的版权集体管理机构。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曾经提出过这样的设想。该机构与期刊社和作者一一签署协议,然后定期将其成员的作品编号归类,列出目录,提供给电子出版者,并与之签订一揽子的使用许可合同,集体授权,统一收费,然后再将使用费按一定的分配规则与标准分配给作品的版权所有者(包括期刊社和作者)。这样既保证作者的合法权利受到尊重与有效保护,又方便需要大量使用他人作品的电子出版者获得作者的授权。为使这种集体管理机构公正合理有效地运行,版权法应确认它的地位,政府扶持和监督它的业务活动,比如使用费标准以及使用费的分配规则等。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授权情况、作品使用情况、报酬支付情况都必须在网上公布,数字化出版方、期刊社和作者三方都可以随时查阅、核对。

  与此同时,管理机构可以考虑提高数字化出版的准入门槛,比如数字化出版商需提供与其业务范围对称的版权保证金。一旦作者投诉的侵权行为属实,由相关管理机构直接从该保证金中扣除,减少作者的维权成本和维权难度。数字化出版商如果对该机构的行为有异议,可以向法庭提起诉讼,这样版权保护官司的复杂过程将由出版商来面对,其侵权的成本大大提高,必然就会提高出版商们的法律意识。

  其次,从期刊社方面来说,必须保证自身版权的确定性与正当性。现在很多期刊与作者的关系是非常含糊的,在保护作者署名权、作品完整权、依法获取报酬权等方面还有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有时候不得不依靠人情关系来维系。涉及版权转让方面更是责权利不明晰,为数字化出版埋下纷争的种子。随着时代的进步,传统期刊需要和作者有一个明确的约定,即稿费起付标准多少,其中是否包含数字化出版报酬和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报酬。一般说来,文摘类报刊除非与作者签署了协议,否则不能以声明方式取得作品的转让权。这方面做得比较成功的是《读者》杂志,他们转载稿件,均给作者、推荐者以及原发报刊支付报酬,做到一稿三酬。期刊形式之外出版的书籍也均另外付给报酬。对发稿较多或者质量较高的作者,他们签署协议,明确规定报酬标准及使用范围。这样就彻底杜绝了数字化出版的版权纠纷。

  最后,从作者方面来说,需要更积极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数字化出版中之所以侵权情况严重,与作者自身的淡漠是分不开的。很多作者认为打官司也讨不到多少钱,还要浪费时间精力,但与此同时他们却又期待着电子版权保护规范早一天到来。殊不知,如果大家都漠视自身权利而静等法制自身的完善,那么法制就永远不可能实现。为个人争权利就是为全体争权利。作者在参与官方组织或者群众性维权组织之外,还可以通过建立QQ群、作者索讨稿费联盟、维权博客等方式,相互沟通信息。也可以集体与专业律师签署协议,由专业律师进行维权。本人就是采取与律师合作的方式,由本人授权,律师负责收集证据、撰写法律文书起诉和法庭辩论。由于绝大多数版权官司都是必赢的,所以作者无需事先支付律师费用,而可以通过协议分成的方式保证彼此的利益。这样作者维权既简单又有效,而且由于长期合作和集体合作,律师对于作者和数字化出版商的基本情况也更了解,获胜的概率也更大。

  作者维权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对于数字化出版从业者来说,维护作者的权益从根本上也是维护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如果任由出版方滥用作者作品,损害的不仅仅是广大的作者群,更是这个行业的信誉和规范一个理想数字化出版环境的形成,必须通过作者自身维权来促成,与此同时期刊社需要进一步规范运作。首先在纸质出版的过程中尊重作者版权,明晰彼此责权,数字化出版商也需提高法制意识,“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使用作品就得付给报酬这是起码的出版规则。尤其重要的是,公权机构也需为此做出尝试与努力,因为一个井然有序的数字化出版体系的形成符合多方面利益,更吻合时代进步要求。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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