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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报记者采访被打续:警方证实其无违法言行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8日12:15  中国商报
南京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南京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月15日,中国商报记者、江苏站站长庞雷在正常采访过程被殴打致伤,中国商报第一时间特派记者赶赴南京当地进行了深入调查采访,并以《南京鸿信涉嫌违规建别墅 本报记者新闻采访遭殴打》为题,报道了南京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鸿信)涉嫌违法建设别墅项目,庞雷正常采访过程中遭遇鸿信公司员工谩骂、威胁、殴打的前前后后。该报道公开发表后,引起当地有关部门高度关注。

  “被殴打当天,我出现了短暂昏迷,在南京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检查的时候,医生就告诉过我,有些症状表现会滞后一些出现。”庞雷说。2月15日,医生在庞雷的病历本上记载:“如出现头痛加重、呕吐和意识丧失,请复诊。”

  2月16日上午,应警方要求,庞雷带着伤痛来到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朝天宫派出所,指认了凶手。在指认凶手期间,庞雷感觉有些头痛、全身乏力,并对警方反映了这一情况。

  2月16日晚,感觉头痛、眩晕、恶心的庞雷还出现了严重的失眠症状。2月17日上午,庞雷出现呕吐症状,并再次来到南京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接受复诊。

  南京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脑外科主任医师杨天明教授对庞雷进行了详细的检查诊断,院方出具了《诊断证明书》。中国商报特派记者在该《诊断证明书》上看到,诊断结果为“1、脑震荡;2、左侧头面部软组织挫伤”。

  2月17日,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政工办主任沈元向中国商报特派记者表示,“这个案子现在已经定性为刑事案件,殴打庞雷的凶手已被刑事拘留,另外有两位涉案人员取保候审。此外,还将深入调查有关情况,当天涉案的十几个人都将逐一进行详细调查。”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于2007年10月31日印发了《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该通知说,“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

  中国商报记者庞雷被殴打当天的采访行为,是不是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其在采访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的言行?

  对此,当地警方也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沈元主任对中国商报特派记者证实,“庞雷在采访南京鸿信过程中,并不存在违反新闻纪律的行为,也不存在任何违规违法的言行。”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院研究院博士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王永杰认为,为了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记者的采访权,就需要加强对记者的人身安全、人格权利、办公场所的秩序和安全等进行特别保护。为切实保护上述权利,应对故意殴打记者、破坏新闻媒体办公秩序等行为的的责任者依法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必要时这三种责任可以并处。

  王永杰说,以往,无论是新闻界还是司法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似乎不够重视,加上有些地方的保护主义和权贵阴影作祟,侵犯记者采访权利的事情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这是很不应该的。

  王永杰进一步分析指出,具体而言,如果以侮辱、诽谤等行为侵犯了记者的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上述严重的民事侵权行为,可能构成侮辱、诽谤罪,可以由被害人自诉或由司法机关帮助进行立案、侦查、公诉,被告人应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无论是在新闻媒体的办公场所还是在采访现场,以及蓄意跟踪报复、阻挠采访曝光行为而殴打、扣押采访器材、记者物品的,王永杰分析说,如不严重,可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可按照情节从轻到重,依次单处或并处罚款、治安拘留、劳动教养等,并可追究其毁坏物品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情节严重的,可按照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承担对人身、物品、精神的侵害赔偿责任;如同种行为可能构成数个罪名的,则可择一从重处罚,如果主观恶意较大、情节恶劣、后果非常严重的,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数罪并罚。

  对中国商报记者庞雷被殴打一案,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表示高度关注。

  当地相关部门究竟如何对待庞雷被殴打一案?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采访权利如何得以保障?鸿信公司如何涉嫌违规建别墅?本报将继续进行跟踪报道。

  特派记者 马培文 杨宏生 李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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