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烟”不失实罚记者没道理
■ 议论风生
因报道陕西大荔县主要官员在农村开会慰问贫困党员、会场上摆着一盒天价香烟“九五至尊”,《西安晚报》记者石俊荣受到报社批评处罚。其实,此事之所以被公众广泛关注并认为对记者的处罚有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在法理、职业道德以及媒体自律的角度看待记者的采访报道权。
记者石俊荣根据大荔县官方网站的照片等素材、并采访了相关当事人,写成此稿,在事实上没有大的出入,行使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这是基本面。且就“天价香烟”而言,事实准确,没有问题。至于天价烟的来历,如果官方认为不是来自非正当渠道,大可运用各种方式予以澄清。所以怪罪记者报道负面消息,没有理由。
记者所在报社不知因何故以“未到现场”为由予以处罚。这在法律和道德上都站不住脚。翻遍法国、瑞典、丹麦、挪威、德国、俄罗斯等国的成文新闻法或媒体法,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向记者施加“必须到现场采访”的义务。这里的关键是事实是否准确。
当然我们可以理解,国内外有媒体为了防止新闻失实,强调记者践行“现场主义”,以眼见为实来确证报道的准确性。作为行业内的一般规则,它是有道理的,同时也是非强制性的自律。当今世界,新老媒体空前发达,如果通过其他媒体和信息来源能够证实相关事实成立,那就不一定要求记者非到现场不可。
此外,有些官方举办的会议等活动,往往特别邀请一些记者前去采访,而限制其他记者到场。如果记者石俊荣不属于“会议记者”,那么他想“深入现场”也是做不到的。当然,还可以反过来说,如果有记者在场,而他们没有发现现场有“天价烟”,那么记者石俊荣恰恰弥补了他们的错失,应该受到特别表扬才对。
最后一点,记者石俊荣援引的是大荔县官方网站的图片,从法律上讲,在新闻失实等造成的诽谤的抗辩事由中,有一条就是特许权抗辩,也就是说,援引官方权威来源的资料信息,如果有差错,援引者可以免责。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说,石俊荣都没有什么过错,而是一位根据现行规定正确行使了舆论监督权的称职记者。
□展江(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