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的“酒后驾车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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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3日03:44 中国青年报 | |||
周义兴 酒后驾车也能投保,你信不信?据《新闻晨报》8月10日报道:上海天安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就推出了一个这样的险种,虽然只是个附加险,所保障的也是第三方利益。但由于先前酒后驾车一向被排除在车辆保险责任范围之外,所以此险种的推出,更引起社会关注,不同看法纷纷出现。 也许这个险种的推出,正如有相关法律人士所说的那样,在法律上并无违法之处。依“法无禁止皆自由”的原则,保险公司推出此险种也在其自由范围之内。但我要说的是,法律毕竟是人们行为规范的最后底线,相关公司的市场经营行为也同样负有道德义务,就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除了守法,还要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市场主体也同样应该如此,否则,“缺德”的市场行为与个人不守公德一样,也会受到谴责,甚至影响公司形象。 世界上没有绝对孤立的事物,任何事物的存在总是彼此联系、相互影响的。就说这个“酒后驾车险”,虽然直接保障的是第三方利益,但是就此是否也会带来酒后驾车违章增多,使社会不特定的第三方的安全风险更大?不知这些负面效应,相关公司事先是否有过考虑?再说,相关公司在社会公众风险增大的同时,却由此得到了更大的市场利润,这一得一失之间又说明了什么?结论是不言自明的。 所以,在现今市场条件下,不仅个人在社会上要讲公德,就是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也存在道德问题。个人守法律讲公德,对自己对社会风气都有好处;市场主体也是同理。也就是说,社会各个层次都有通过自己行为来达到提升相应风气水准的道德义务,这点同样也没有例外。 所以笔者觉得,上述“酒后驾车险”,如从社会负面效应与相关道德层面来看,实在不妥且有失水准;从市场角度看,也是个自毁公司形象的促销败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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