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能否悬赏捉拿肇事逃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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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4日16:07 人民网-江南时报 |
近段时间,本报先后报道了“特权车”撞伤警察、缺德司机撞死残疾人的事件。这些事件暴露出一个共同的问题,那就是司机在闯祸后没有选择积极配合处理事故,而是采取逃逸。 广州交管部门:举报有奖 今年11月22日,广州市交管部门针对日益增多的交通事故逃逸事件,公布了从当日起至2004年2月29日止,在此期间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可向公安机关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否则将依法严惩。市民了解交通肇事逃逸人员的情况的可向公安机关检举,市民提供的线索对破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起直接作用的,经查属实,公安机关将给予200至5000元的奖励。 南京警方会不会在近期内效仿广州警方的做法,该市交管局的一位人士称,该市将根据南京的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该警官告诉记者,在南京警方未出台悬赏措施之前,警方仍然希望广大的市民都能站出来,向警方提供肇事逃逸车的线索。如果市民遇到逃跑的肇事车不要慌张,尽最大可能记住车辆的车牌、车型、颜色,以便于向警方提供有效的线索。该警官同时坦言,造成肇事逃逸现象增多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肇事逃逸处罚的力度还不够,难以对肇事驾驶员进行严厉的打击。根据明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旦该法正式实施后,司机肇事逃逸将面临更严厉的制裁。 南京市民:有奖举报挺好 昨天,记者见到了不久前被车撞伤的王先生。王先生告诉记者,肇事司机缺乏社会公德。肇事者至今还逍遥法外,他目前已经花费了近万元的医疗费,今后的治疗费用由谁埋单,还是个未知数。当他听说广州出台了有奖悬赏举报肇事司机的做法后,觉得此做法较好,能够让更多的知情者开口讲话,警方也能够早日抓获肇事逃逸者。 法律人士:具有可行性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的徐长明律师认为,广州市警方出台的措施应该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肇事逃逸的司机应该正视法律,不要逃避法律责任,因为刑法中对肇事逃逸罪有严格的规定。在一般人看来,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会构成犯罪,如果情节较轻的则不以犯罪论处,只须承担民事责任。其实,这种观念陷入了法律的误区,因为是否触犯刑律,不能单纯以事故的后果来判断,这要涉及到行为人的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同样是驾车造成人员死亡,可能出现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有些司机虽然撞车压死人,司机主观上没有过失,客观上没有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纯属意外。司机在出事后,能主动救治伤员,配合交警部门调查,这样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反之,则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特别恶劣情节,是指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隐瞒事故真相。至于广州警方悬赏的做法,徐律师认为虽然法律上没有规定,但也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条款。在实践过程中,是可行的。 本报记者 肖军 张易 《江南时报》 (2003年11月24日 第五版) 相关专题:悬赏通缉在逃嫌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