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繁峙“6·22”矿难事故一审有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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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17:32 人民网 | |
人民网太原11月26日电 记者罗盘报道: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14日在繁峙县人民法院对“6·22”义兴寨金矿矿难事故的重要犯罪嫌疑人石新泉、殷山、杨海龙、王建勇、王全全、舒仕兵分别以涉嫌行贿罪、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与危险品肇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山、杨海龙、王建勇为了达到承包国有矿藏资源开采权的目的 忻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石新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非法买卖爆炸物,并违反爆炸性物品管理规定,在储存中发生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第一款与第136条之规定,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告人殷山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情节严重,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劳动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置之不理,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条、第390条、第135条之规定,构成行贿罪、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被告人杨海龙、王建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国家工作人员,情节严重,二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条、第390条之规定,构成行贿罪,被告人王全全、舒仕兵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在储存中发生重大事故,二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6条之规定,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来源:人民网 相关专题:山西繁峙一金矿爆炸 矿方隐瞒死伤者数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