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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加拿大拒绝提供政治避难 赖昌星美梦破灭专题 > 正文

赖昌星案凸显 反腐公约瓶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17:48 青年参考

  2月3日,加拿大温哥华联邦法官驳回了赖昌星申请难民资格的上诉。赖昌星案的状况让许多国际法专家和反腐败机构看到,去年年底刚刚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存在着“落实瓶颈”。赖昌星受挫温哥华联邦法院

  2月3日,加拿大温哥华联邦法院,法官安德鲁·麦凯当庭宣读一份长达30页的判决书。等待宣判的是一个留平头、短发、微胖、神情紧张的华人——赖昌星。因为听不懂英文的缘故,所以当法官麦凯用抑扬顿挫的声音宣读那份冗长的判决书期间,“平头胖子”一直保持着侧身偏头的姿势,专心致志地听他的同声传译翻译。法院旁听席上稀稀拉拉坐着几个身份不明的华人和温哥华当地媒体的记者,他们在专心听判决书的同时,也不时看一眼“平头胖子”脸上的表情——随着麦凯法官的宣读声,他脸上的表情越来越沉重。

  麦凯法官最后的定论是:“加拿大难民委员会此前有关这家人不属于难民的决定是有理由、有依据的。”

  2002年6月,加拿大难民委员会在一份长达294页的调查报告中断定:“完全有理由认为赖和他的妻子曾明娜犯有严重的走私罪和行贿罪。”2003年5月,赖昌星就加拿大难民委员会的调查决定向温哥华的联邦法院提出上述,结果在法院举行了为期5天的听证会,而判决结果则拖到今年的2月3日才公布。

  赖与妻子曾明娜常常教育孩子,好好学点东西,以后能“踏踏实实赚钱,够用就行”。

  赖的律师马塔斯告诉加拿大通讯社记者,联邦法官的的裁决结果,并不意味着赖昌星将立即离开加拿大,加拿大移民部及联邦上诉法院都可能会对其被“遣返的风险”进行评估。赖昌星的律师早前已表示,此案最终将在加拿大最高法院结束。

  赖的律师还向记者三言两语介绍了赖的近况,称赖和妻子曾明娜现在仍处于软禁中,只能呆在温哥华的简陋公寓里,不能跨出温哥地区,平时也没有什么朋友来往,“钱也不怎么够花”。赖的3个孩子则住在温哥华的一处公寓里,托给“一个熟人照顾”,之所以不住在一起主要是出于“孩子身心健康以及求学”的考虑。与赖昌星熟悉的人透露,赖与妻子曾明娜常常教育孩子,好好学点东西,以后能“踏踏实实赚钱,够用就行”。赖昌星借用“政治因素”

  联邦法官的判决结果和加拿大移民委员会的调查事实均说明,赖昌星涉嫌走私与行贿证据相当确凿。

  不过,赖的律师马塔斯仍然信心十足地表示,赖昌星在被驱逐回中国之前还有诸多的法律路子可走。首先,加拿大传统上一向拒绝把罪犯遣返回那些执行死刑的国家,但中国仍是执行死刑的国家。马塔斯说,如果他的当事人被引渡回国,有可能被处决或以“其它方式”死在狱中。赖自己也大唱苦经说,就算中国政府“保证我不死”,可一旦回国的话恐怕就由不得自己了。

  其次,也是最重要的救命法宝,是赖和他的律师尽量把案子往政治上套。赖昌星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说“遭到迫害”完全是因为“有官员眼红自己成功的生意”,自己因此涉入一场“政治内部斗争”。“政治迫害”频繁成为挡箭牌

  许多中国外逃贪官腐败分子都跟赖昌星一样,总爱拿“政治迫害”做挡箭牌。

  方勇,有“中国电脑贪污银行公款第一人”之称,原是交通银行宁波支行会计科记账员,曾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因无力归还,遂产生侵吞公款外逃的念头。此人逃到加拿大一下飞机,就举起双手向边防移民局投降。移民官查问时,方勇说是从中国偷渡过来“政治避难”,警车将他送往市区内就放掉了。3个月之后,方勇自己去了加拿大法庭,要求“政治避难”。直到8年之后,方勇才因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明他遭“政治迫害”而被移民警察遣送回中国。

  类似的案件数不胜数。

  2003年4月20日,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杨秀珠携女儿、女婿、外甥从上海出境外逃,经新加坡飞往美国。据报道其“经济问题不亚于成克杰”。此前,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许超凡远遁加拿大,与此同时消失的还有他的两位前任——余振东和许国俊,此三人涉嫌建国以来最大的银行系统监守自盗案——涉案金额高达4.83亿美元;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烟草公司原经理、党组书记蒋基芳,因经济问题于2002年4月潜逃;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原董事长卢万里,非法套取若干亿工程款后,于2002年2月潜逃;河南省政府设在香港的“窗口公司”河南豫港公司原董事长程昌三,2001年5月与情妇携1000万元巨款逃往新西兰……此外,成克杰、胡长清以及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等人,案发前也都曾积极策划外逃事宜。

  所有这些贪官腐败分子,特别是曾在国内身居要职的贪官们出境后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把自己扮成是“受政治迫害者”。反腐公约尚存“落实瓶颈”

  2003年12月9日,在墨西哥出席国际反腐会议的各国代表9日开始陆续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10日代表中国政府在公约上签字。公约将在30个签署国批准后生效。加拿大对签署并批准即将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持积极态度。然而,有专家指出,被国际社会普遍看好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却仍存在几大落实的瓶颈。

  比如说公约的原文有一条“本公约规定的犯罪不得视为政治犯罪”,这样一条规定就排除了一些国家拒绝引渡的可能性。美、英等国表示无法接受这样的条款,而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则坚决要求保留这一条款。经过几轮谈判之后,最后确定新的规则为:“是否视为政治犯罪,由本国法律来决定。在不违背本国法律的情况下,不应考虑将本公约规定的犯罪视为政治犯罪”。由于各国法律体系和具体条文的极大差别,加上所在国政治气氛的时常变化,所以所在国法律会不会将逃到该国的贪污腐败分子定性为“政治犯罪”很难说,主动权并不在追捕国的手中。

  再则是引渡虽被公认是打击外逃贪官最有效的办法,并且从1994年至今,中国已经和周边18个国家签署了双边引渡条约,但其中并不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外逃贪官集中的国家。缺乏引渡和司法合作方面的相应协议,这些国家就没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来协助中国政府的追逃工作。相反,由于政治制度、人权观念和国内法律体系的差异,这些国家成了外逃贪官的“避风港”。有的贪官往往在国外隐瞒自己的经济犯罪,而强调自己的出逃是由于政治原因,根据国际法中“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我国司法机构在试图引渡他们的时候就有很大的困难。又如我国现在还没有废除死刑,因此在加拿大这样规定“不得引渡回国后可能会被判处死刑之人”的国家,引渡重犯在法律上就存在障碍,“以大家都知道的赖昌星为例,如果引渡回来又被判处了死刑,加拿大政府就很难向国内交待。”

  贪官本人还在国内继续作恶,而将财产偷偷转移国外,然后利用出国留学等渠道让妻子儿女到外国定居。对于后两种人,美国人有什么办法将他们鉴别出来呢?

  资产返还与追缴问题成为各方争议的另一个焦点。针对这一问题,发展中国家要求按照本《公约》来处理腐败资产问题,直接返还,反对发达国家分享资产,而发达国家则希望按他们的国内法来处理,并且分享腐败资产。经过各国多次磋商后,一项一揽子方案最终得以通过,条款最终被表述为同时根据本公约和被请求国国内法,来处置被没收的腐败犯罪资产,同时不提及是否分享的问题。这种避实就虚的做法同样会给具体操作带来极大的障碍。

  大多数贪官是在监督体系没有对其产生怀疑的情况下从容出国的,到了国外后国内的监督机构才突然发现其贪污腐败行为。更多的情况是,贪官本人还在国内继续作恶,而将财产偷偷转移国外,然后利用出国留学等渠道让妻子儿女到外国定居。对于后两种人,美国人有什么办法将他们鉴别出来呢?一个一个来中国调查?显然不可能;让中方出证明?也不可能,如果中方有证据证明他们是贪官,早就将其抓获了。很可能的情况是,美国人因不能辨别贪官的“身份”而放行,一旦他们定居成功,再追究就麻烦得多了。

  再有就是国内的法律并不完备。有专家说,中国对于很多外逃贪官,确实都处于“鞭长莫及”的状态,而由于国内法律的不完备,中国目前仍然没有行之有效的追回赃款的途径。

  正是由于上述种种瓶颈,所以才会在联合国诸多反腐败条款出台后仍然面临着诸多的落实困难,也是赖昌星的律师能够毫无顾虑地声称可以继续“赖”在加拿大的根本原因。

  相关专题:加拿大拒绝提供政治避难 赖昌星美梦破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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