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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别站着说话不腰疼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8日00:26 红网

  现在媒体上有两类人的话最多,一类是经济学家,一类是法学家,社会上只要有点风吹草动或者“现象”,第一个“置喙”的往往就是他们,也不知道他们怎么知道的就这么多,简直是“全知全觉”,还有就是精力这么旺盛,“管”的事这么多也不觉得累。

  他们说,他们喜欢说叨说叨是缘于知识分子的“良知”和“社会责任感”,这是应该肯定和给予保护的,但说的对不对却需要我们甄别和独立思考,否则我们就学不到真知识,就会被误导。比如,这回广西高院不受理“13类案件”又让法学家们有话要说了,我看了一下《中国青年报》8月24日登载的三位法学家的“质疑”,他们的基本观点是:一,法院该不该受理哪些案件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内部通知没有法律效力;二,外国法院管的事“相当广泛”,意思是不象我们法院限制这限制那;三,应当把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完全纳入法律轨道。

  上述观点仍然沿袭了他们对中国任何事件和现象“质疑”的思路——这几乎是他们唯一的思路,好象他们只会打这一种套路的拳——外国人是怎么做的,我们应该怎么做。说的“学术”点儿是他们只说“应然”,而不说“实然”,也就是不说或很少说实际情况、社会现实、司法实践究竟怎么样。具体到广西高院这件事,在“实然”方面他们首先有一件事没做。广西高院新闻处的处长说了,他们出台的通知“每一条都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精神”制定的,如果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精神作出的不算是“依法”,那么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作出的总算是“依法”了吧?法学家何不对处长的这句话考证一下,具体辨别一下哪一条有法律依据,哪一条没有法律依据,看人家说的对不对,然后再发表意见多好。而且凭他们的学识,这费不了多长时间,顶多半小时“搞定”,但他们就是不搞,不搞也敢给人家下“不合法”的结论,何其怪哉?

  这是他们不搞“实然”论证的表现之一。法学家也许会说我把问题给论“歪”了,他们的意思是法官应该直接执行以法律规范形式表现的法律规定,现在把散见各处的法律规定“撮”成了文件就是“行政规定”,就不是法律了。我不这么理解,我没看出这其中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法官执行的通知从本原上讲仍然是法律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

  他们不搞“实然”论证的表现之二是,他们从来都是从“抽象”到“抽象”地指责别人,一贯的态度是“睁着眼睛说大话”,一点儿也不体谅人家的处境。他们不可能不知道,就我们目前的现实而言,法院不是“全能”的,也不是最具权威的,就解决问题的权力和能力而言,比法院“管用”的部门不止一个。有些群体性的社会问题和矛盾,比如拆迁、征地、改制中的问题等,说句实在话,问题产生的责任在地方政府,解决问题的责任也在他们而不在法院。法院不受理一些案件,不接那个“招”,实在是法院知道自己“几斤几两”,能“吃几碗干饭”,而不是推卸责任。要说推卸责任,我不知道法学家注意到这种现象没有,在法学家的“启蒙”下(当然了,这只是因素之一),不仅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提高了,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也提高了,他们也动不动来个“官告民”甚至鼓励老百姓“民告官”,不明就里的人主要是法学家不止一次地撰文“盛赞”,殊不知,人家有时候玩的却是“依法”转移矛盾。广西高院的通知中所举的上林县象山水泥厂的例子,仔细解读解读,我们应该有新的体会和新的认识。

  法学家主张“应当把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完全纳入法律轨道”,他们的深层含义是想树立法院的最高和最后的权威,但我觉得,目前如果这样做(以后是以后,再说),有可能会适得其反,会损害法院的权威。试想,法院把能不能干的“活”都揽了过来,干不好或干不下去以后,老百姓会怎么想?无能,不公,官官相护,什么议论都来了,我估计有关领导对他们评价也好不到哪儿去——怎么就这么笨呢?

  所以说,法学家有些话听起来蛮在理,单看字面的意思真是“句句是真理”,但落到现实却有点不是那么回事,弄不好还有害。基于我的观察和拙见,我反对他们把法院推到“各种社会矛盾”的“矛”前面,这样法院会受不了,我主张把“各种社会矛盾”区分一下,大家各就各位,各自站在应该站的“矛”前面,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而不是让某一个人站在所有的“矛”之前,自己却躲在“盾”后面——不管他的说辞多么动听,这都不公平,也不厚道。(稿源:红网)(作者:金文)(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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