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院收费标准应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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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9日09:07 南方都市报 |
培训学院收费标准应公示 广东出台相关办法,要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持证办学、持证招生 本报讯(记者梁艳燕)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获悉,《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出台。该《办法》要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持证办学、持证招生,如果承诺“包分配”,应与学生签订相关合同,培训学院等应将收费标准公示。 据悉,该《办法》适用的对象是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专修/进修学院、培训学院/学校/中心、自学考试辅导学院/学校/中心/站/部(以下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筹设过程中不得招生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与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合作举办函授站、教学点、网络中心、研究生课程班等,不具备独立招生、办学资格。此外,正在筹设、被依法停止、被取消招生资格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招生。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持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进行招生。应当在校园内方便公众阅读的显眼位置和交费场所,设立固定的公示栏或公示牌,公布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标准及其教育主管部门查询电话。 若承诺分配应签合同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宣传应当清楚介绍本校的办学层次(本科、专科)、办学性质(是否民办)、办学类型(自学考试辅导、学历文凭考试)、学习形式(全日制、业余制、培训班、课程班等)、招生对象、招生范围、学习期限、专业设置、招生机构、招生性质(是否属于国家计划内招生)。招生宣传应当标明考试类型、考试科目、毕(结)业颁发证书种类、获得证书所需条件、颁发单位及国际、国内承认范围。 招生宣传应当实事求是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办学基本条件、师资水平、教学设备、生活设施等情况。不得作违反规定和不负责任的许诺。如有“推荐工作、包分配”等承诺的,应向学生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与学生签订合同。招生宣传不得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