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减刑假释案须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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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3日09:52 法制日报 |
江西:减刑假释案须公示 本报南昌9月12日电(肖艳刘慧平记者赵文明)为了突出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审理的公正、公开,确保案件质量,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方式的改革,江西省高级法院出台《减刑、假释案件公示制度的若干规定》,并发放到全省法院及监管执行部门,于近日起执行生效。这标志着江西省法院今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一律实行阳光作业。 这一规定,要求江西省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以公开的方式,将被减刑、假释对象相关信息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公示由法院在减刑、假释裁定下达前,将执行机关呈报及法院审理的初步信息,选择相关监区张贴,让服刑人员广泛知悉,包括姓名、服刑期内奖励情况、法院拟裁定意见、举报方式与公示期限;公示期间内,其他服刑人员如对减刑、假释对象有异议,可以提出意见或检举反映,法院在一星期内予以核查;在对减刑、假释案件作出裁定后,法院还须通知执行机关再公示一次。同时,公示制度还规定了法院对检举减刑、假释案件的线索予以保密并对检举人实行保护,对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员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