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变性人”因个人问题遭碰壁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03:24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新闻回放 今年6月7日,准变性人高婷婷与东方医院签订合作协议书,东方医院免费为“她”做变性手术,高婷婷配合医院接受媒体采访,保证医院的独家报道权。6月17日,高婷婷按照医院安排参加了医院组织的新闻发布会,诸多媒体参加并作了报道,这个手术在全国范围内也引起了很大反响。8月18日,医院在审查高婷婷接受手术的相关资料时却发现,高婷婷不具备手术条件并决定暂停手术。8月24日,高婷婷以东方医院违约将其推上秦淮区法院。 昨天,这起备受关注的“南京第一变性案”终有结果,“准变性人”高婷婷因未能出示相关证据,被秦淮法院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但高婷婷庭后表示:“即使闹到最高人民法院,我也要讨回说法。” 焦点 究竟是谁先违约了 庭审原定在昨天上午9点,身着连衣裙的高婷婷早早出现在法院门口,见到媒体记者都会习惯性打招呼,并不时向记者们索要名片。 高婷婷称,他满怀期望,以为东方医院能够为他做变性手术,完成自己的“女人梦”。可没想到,在完成鼻子整形和激光脱须手术后就再也没了下文。就在这时,医院让他出具相应的证明,以避免日后高婷婷的家人来医院生出事端,于是他按照要求于今年7月份回到家乡开了证明,这其中包括:父母、妻子、姐姐、弟弟的同意书;所在村委的认可等。但他不曾想到,当他手持各种证明来到东方医院时,医院却“不再愿意为我做变性手术了”。 东方医院随后指出,因为高婷婷没有合法的手续,他们才不敢做手术,“他的证明大部分都是当地村委会开具,院方无法核实,所以很难继续给他做手术。”关键的问题是,高婷婷在没有得到院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向媒体发布消息,这本身就已经违约了。 一审 原告家庭问题败诉 关于变性纠纷问题,法律上至今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国家卫生部于1982年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如要进行变性手术,在术前必须经病人家属或单位签字同意。同时,自1992年以来,临床上对变性手术也制定了严格的手续和制度,必须出具公安部门同意手术的证明、个人手术申请的证明、家庭成员同意手术的证明、排除精神病的证明、工作单位同意手术的证明、乡政府和居委会同意手术的证明、已经结婚者必须解决好配偶问题并出具法院证明、医疗费用的筹备及手术后的生活保障措施证明。 虽然高婷婷持有一份与妻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但由于这份协议书既不是民政部门出示,也不是法院下达,落款也没有相应印章。法院认为,由于这份协议书的真实性得不到确认,因而认定高婷婷家庭问题还没有得到落实,这个手术很有可能拆散一个完整的家庭,由此驳回高婷婷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见的表示,故东方医院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这就说明,一旦高婷婷将相应手续办理完毕,东方医院还得履行合同为其做变性手术。 余音 医院将反诉高婷婷 “准变性人”状告医院败诉,事前一直对媒体称要反诉高婷婷的东方医院又有什么说法呢?昨天,身在国外东方医院的林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高婷婷其实就是为了钱,前几天他还到医院来要钱,说是没饭吃了。当记者问医院下一步打算怎么处理这件事时,林总说,医院目前仍没有定下来,但不排除反诉的可能,而前几天法院提出调解,被他们拒绝了。 本报记者 殷文静 许尽义 《江南时报》 (2004年09月22日 第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