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修车不设警告标志造成交通事故被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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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04:36 新华网 |
新华网河南频道9月22日电超载的农用车在公路上发生故障,在未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地点的情况下,山西省平陆县农民席超超就钻到车下修车。由于其在修车时没有在车身后设立警告标志,致使他人驾驶的汽车和农用车相撞,造成汽车司机和两名乘车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日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席超超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今年2月5日,被告人席超超驾驶核载量为1吨、实载约有17吨铁渣的农用车沿郑州市郑上路由西向东行驶。当其行至郑州市中原区须水工贸园门口时,农用车因车传动轴坏了发生故障,席超超就钻到车下修车,但席超超在修车时没有在车身后设立警告标志,致使李某驾驶的京A19987号吉普车和农用车相撞,造成吉普车司机李某和两名乘车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席超超逃离现场。2月17日,席超超到郑州市交巡警二大队投案自首。 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责任认定:席超超驾驶超过行驶证上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发生故障后,未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车身后未设警告标志,发生事故后,未在现场及时抢救伤者,应负此事故同等责任;李某驾驶机动车行车未确保安全,应负事故同等责任;乘客秦某、田某无责任。今年3月3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对交巡警二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维持。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席超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机动车发生故障后,未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也未在车身后设警告标志,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三人死亡,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危害结果严重,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席超超有期徒刑5年。(完)(河南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