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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障雇主合法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08:30 南方日报

  广东拟出台《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

  立法保障雇主合法权益

  本报讯(记者/丘剑华 陈枫 通讯员/任宣)立法保障企业和雇主的合法权益,一直是众多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迫切呼声。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议案的办理情况,这项堪称是企业“定心丸”的法规带着许多新鲜“提法”,有望尽快面世。

  [背景]

  企业受侵害常有苦难言

  广东作为全国经济大省,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数均居全国前列,但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现象仍时有发生,如行政关卡多、审批程序繁乱,对企业经营管理干预过多等,此外,一些司法机关不公正司法,在办理一些经济案件时,随意采取扣划账户资金、限制企业经营者的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经常导致企业经营陷入困境;有的企业技术秘密被内鬼泄露,却难以追究挽回损失等。

  在今年初召开的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荣卫平等16名代表联名提出议案,要求立法从源头上解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问题,为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统一、有序和宽松的生产经营环境,被列为今年省人大常委会重点办理议案。

  [误区]

  企业是强者毋需保护?

  过去人们通常认为,企业及其经营者不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立法予以充分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认为,对企业及其经营者权益进行立法保护,会使劳资利益关系更加失衡。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审议中澄清了这一误解,认为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这一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是弱者,用人单位相对而言确是强者;但在政府部门与企业及其经营者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是强者,企业作为行政相对人,是被管理者、弱者。特别是在我国的行政、经济、立法中,对企业的义务性规则居多,权利性规则相对较少,其权利保障力度较弱。面对来自行政机关等方面的侵权事件,企业常常显得势单力薄。制定《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尤显必要。

  [热点]

  企业经营者改称“雇主”

  据省人大财经委介绍,新法规草案讨论稿引入“雇主”称谓,来指称“企业经营者”,指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的厂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其中投资人或股东兼具上述身份的,也属雇主之列。

  省人大财经委解释说,这一“易名”是因为我国已于去年6月2日加入了国际雇主组织,使用“雇主”称谓符合国际惯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我国国情,企业经营者是雇主人格化的代表,是企业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把经营者作为雇主符合我国实际。

  损害企业权益“雇主”担责

  草案讨论稿还规定了雇主的主要义务,指出雇主在履行职责时应合理地注意、审慎地判断、决策处理企业的事务,应当忠实于企业的利益。雇主因下列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企业安全、质量事故,致使企业遭受物质损失的;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帮助他人从事与本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对企业财产作出处分;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或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因道德败坏和违反职业操守给企业声誉造成损害;其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行政机关一事不得多罚

  草案讨论稿提出,行政机关应当诚实守信,所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与企业及其雇主等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以确保该行政行为的公正性。

  为避免企业“多次挨宰”,草案讨论稿还提出“一事不再罚原则”,即不同的行政机关不得基于企业的同一事实根据同一法律规范对企业进行重复处理;同一行政机关也不得基于企业的同一事实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对企业进行重复处理。

  草案讨论稿也明确提出,各地、各级政府不得搞地方保护。

  图:

  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应保障企业和雇主的合法权益。本报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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