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正式提交审议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08:33 新华网 |
昨天,《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草案)》正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针对遗体利用、防止买卖器官等可能出现的问题,针对捐献角膜与捐献其他器官在医学属性上的区别等都作了较为合适的规定,使捐献人、近亲属、接受单位、行政管理部门、红十字会等都有所遵循,便于实施。 禁止买卖遗体和器官 草案第五条规定“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遗体和器官。买卖遗体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额三至五倍罚款;倒卖器官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额七至十倍罚款,属医疗机构和医师倒卖器官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对于出卖或者购买器官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交易额一至二倍罚款。” 亲属可捐献遗体 草案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捐献遗体,死亡后,经由其近亲属一致同意,可以捐献遗体,但死者生前明确表示不捐献遗体的除外”。本条规定可以由近亲属捐献生前未表示捐献的自然人的遗体。草案第四十二条规定近亲属的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角膜捐献有特殊规定 草案第二十条第三款对于捐献角膜与捐献其他器官的条件作了区分,即捐献角膜的,需“由其近亲属中的配偶同意,没有配偶的由其父母和成年子女书面同意”;捐献其他器官的,则需“由其近亲属一致同意”。 此外,草案还对无主尸体用于教学科研问题作出规定。草案第十四条指出,“经公告确定为无主尸体的,可视为本条例所称的捐献遗体,交由遗体接受单位利用”。“利用遗体进行医学教学和医学研究时应当举行仪式”。草案第十八条规定遗体利用后要予以火化,同时为了进一步体现对捐献人的敬意,在第十九条规定红十字会可以“统一设置纪念设施”。(记者郭小枝关志杰)(来源:福州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