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住混合出租屋税费须划分 由不同部门征管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08:59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记者/廖奕文 通讯员/张淑玲)昨日,东莞市地税局发出公告强调,征集出租屋及租住人员办理证件缴纳税费时,对于商住混合性质的出租屋,商业部分由各税务分局征管,居住部分由管理服务中心代征,不能划分的,所有税收均由各税务分局进行征管。 公告指出,对于出租价格低于每平方米3元计税租金标准的个人出租房屋,主管税务分局应要求本镇(区)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定期将低于标准的有关纳税人的名称、地址、核定面积、计税租金标准、应纳税额进行公布,方便群众监督。对于群众的反映、投诉,分局应派人进行实地核查,如有错漏应要求管理服务中心进行调整。 此外,商业性质的出租屋是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屋,该部分以及企事业单位所有的出租屋税收都由税务机关进行管理。对于商住混合性质的出租屋,可清晰划分商业和居住部分的,其中商业部分的税收由各税务分局进行征管,居住部分的税收由管理服务中心代征,不能划分的,所有税收均由各税务分局进行征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