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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合法权益也要立法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09:28 南方都市报

  老板合法权益也要立法保护

  《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起草完毕

  【昨天,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广州召开,会期4天。本次会议将听取和审议关于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立法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关于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还将听取和审议《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等一系列法规草案。】

  本报讯(记者田霜月 实习生张秋璇 通讯员任宣)企业到底是弱者还是强者,需不需要立法保护?记者昨日从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获悉,《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草案讨论稿已起草完毕。其中对十一种侵害企业的行为作了界定,包括违法向企业收费、罚款和摊派等。

  过去人们通常认为,企业及其经营者不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立法予以充分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在今年年初的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荣卫平等16名代表提出《关于“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的议案》,建议通过制定专项法规,从源头上解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问题。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认为,相对于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强者;但相对于政府部门,企业又是被管理者,属于弱者。所以制定《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非常必要。

  据介绍,草案讨论稿中详细界定了十一种侵害企业及其雇主的行为,包括:非法侵占企业及其雇主的财产;违法向企业收费、罚款和摊派;随意查封企业生产设备和经营场所,随意吊扣企业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或无法定事由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企业正常经营活动;非法冻结企业及其雇主的银行账户;强迫企业征订报纸杂志等。

  如果遇到上述行为,企业及其雇主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调查处理,不得拒绝受理。

  此外为了避免企业“多次挨宰”,草案讨论稿还提出“一事不再罚原则”,即不同的行政机关不得基于企业的同一事实根据同一法律规范对企业进行重复处理;同一行政机关也不得基于企业的同一事实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对企业进行重复处理。

  行业垄断与地区封锁是企业经常碰到的难题。草案讨论稿提出,各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不得进行部门和行业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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