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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台 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评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09:48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讯(记者秦晖)记者昨日从省教育厅获悉,《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已出台,将从10月1日起施行。《细则》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内容,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安全工作列为教育督导评估内容。

  未满12岁学生禁骑车上学

  《细则》规定,学校负有责任的学生事故,是指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期间发生的学校有过错的学生伤害事故。而学校过错,则指学校违反、未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应当履行的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职责。因此,对于学生放学后在回家途中私自玩耍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无须负事故责任。学生或其监护人和第三人的过错、教职工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应根据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对门前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学校,《细则》要求学校提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学校门前的道路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进校、离校,教师和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在教室门口交接学生。同时,禁止12周岁以下的学生驾驶非机动车上学,禁止未成年学生驾驶机动车上学。

  公布成绩处分属正当行为

  《细则》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下行为将被禁止:歧视学生或者使用有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语言;以惩罚为目的罚学生抄写课文或字词、站立、跑步等;殴打学生或者纵容其他人员殴打犯有错误的学生;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学校需建立学生投诉教师体罚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制度。而按照教育教学管理的要求,在班集体或学校范围内,教育和批评学生、公布学生成绩、公告学生处分,则属于正当的教育管理行为。《细则》规定,学生不得携带各类动物进校园。在校学生也不得做身体碰撞游戏、翻院墙、爬树、玩弹弓、射箭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

  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救火

  《细则》指出,中小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救火、制止正在行凶的暴徒、跳入水中抢救溺水人等高度危险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可能接触爆炸、有毒、放射性等对人身健康有害的活动。学校要组织师生开展火灾等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等其他意外事故的逃生避险及自救互救训练。

  中小学校在新生入学时可以与家长或监护人协商确定住读学生在校住宿和学习期间离校外出活动的条件、时间和程序,明确学生在校外活动的责任。未经学校组织,高等学校学生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包车旅游、回家或到校外实习,由学生自行承担责任。(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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