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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肉行告贸发局昨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09:55 东南快报

  本报讯五家鲜肉批发行状告厦门市贸发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昨日在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开审。据悉,这是厦门市贸发局首次成被告,也是厦门首次依据《行政许可法》进行诉讼的案件。

  厦门市从1996年6月1日起实行生猪定点屠宰。2001年3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统一全省生猪定点屠宰环节征收项目和最高限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规定,屠宰加工服务费的最高限价不得超过25元。

  据本案的原告厦门国萍食品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振星鲜肉批发行等5家鲜肉批发行称,从1996年以来,他们一直按照30元/头的标准交纳生猪屠宰加工费,而没能接到上述《通知》。直到今年4月份,他们才通过其他渠道获悉该文件。

  这5家批发行遂要求贸发局执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几经协商未果,5家猪肉行将厦门市贸发局告上了法院。 庭审直击

  贸发局是否行政不作为

  原告认为,市贸发局的行为是行政不作为。根据《厦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贸发局负有制定生猪屠宰价格并报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法定职责。然而无论是在该《暂行办法》实施期间,还是在该《暂行办法》被废止后,市贸发局均未履行提出生猪屠宰加工费的标准并报请物价部门核定的法定职责。

  原告还称,自己并非要求市贸发局制定价格,而是要求其提出厦门市的生猪屠宰价格并报物价部门核准。贸发局作为有关主管机关负有该法定职责。

  市贸发局则认为,自己依据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要求参与协调生猪屠宰价,即厦门市现行生猪屠宰价,履行了行政职责,但自己并不具有政府定价权。

  市贸发局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及《福建省定价目录》,生猪屠宰价格均非法定的政府定价项目,自己无权对未列入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非法定政府定价的“生猪屠宰价”制定价格。自己如果制定了该价格,即超越了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政。

  市贸发局还称,1996年5月20日,市政府办公厅、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食品公司等部门联合召开了一场厦门市定点屠宰工作会议。会上,将每头生猪的加工费用定为30元。该30元的价格是在政府无定价权的情况下,市政府为了让人民吃上“放心肉”、吃上“放心价”的肉品而核定的价格,供定点屠宰单位参照执行。

  关于30元生猪加工费

  原告称,2001年3月12日,省政府制定的《通知》中规定最高限价不得超过25元。该《通知》属于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且该文件并不违反《价格法》,其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以应执行该《通知》所规定的最高限价。

  原告还称,如果贸发局认为该《通知》不适当的,可以通过法定渠道反映,但不得擅自决定不予执行。

  而市贸发局则认为,该《通知》是省政府部门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远低于政府规章,包括厦门市政府规章,更低于我国法律及地方法规。且该价格是政府定价,违反了我国《价格法》及《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该部分的内容无效,不应再予执行。

  市贸发局还认为,对于国家和福建省政府未列入定价目录的非政府定价目录,政府不应干预或协调生猪屠宰价格,而应当由市场按照经济规律去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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