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立法引发讨论高速不通畅暂停收费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10:45 新华网 |
昨日下午,引起河南省各界普遍关注的《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时引发热烈讨论。高速公路建设中如何维护农民权益,如何保证高速公路质量、如何确保高速公路畅通,以及高速公路收费等问题成了讨论的热点问题。 修高速质量是第一 为确保质量关,《条例(草案)》在初稿基础上增加了不少内容,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量责任进行了界定,同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压缩高速公路建设的合理工期。为强化质量责任追究,《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加重了高速公路建设的质量责任,高速公路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时,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处罚标准的上限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高速公路应“畅通” 《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中增加了保障畅通的内容,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收费站入口处及时发布交通管制措施、交通运行信息和气象信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收费设施应当适合车辆快速安全通过的需要;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迅速赶到现场,及时进行救助和处理,疏导交通;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相应措施等内容。 保护农民利益 为保护农民利益,《条例(草案)》增加了多项内容,如《条例(草案)》第十八条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高速公路时应当踏勘现场,听取当地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按照保持水流畅通,便利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设计桥涵、排水、隔音墙等设施;第十九条明确了征地补偿规定;第二十条明确了施工单位车辆损坏乡村道路的修复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耕地上取土应当承担复耕责任等。 不畅通暂停收费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如果时速达不到规定标准,应当减少收费。”陈圣广委员建议。 针对高速公路维修时的收费问题,《条例(草案)》明确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致使车辆不能正常行驶,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限期修复,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认定,严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应当责令其暂停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向社会公告。(来源:中原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