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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11:52 广州日报大洋网

  王文琦专栏

  两个多月前,某市市区发生一宗抢劫杀人案至今未破。近日,当地公安分局悬赏10万元请市民提供线索。本案赏额之高引人注意,对此,警方称是因为现在市民生活水平高了,10万元悬赏额是其上级研究讨论后的结果。

  悬赏捉拿要犯做法古已有之,实践证明,它确实能够提高破案与缉拿案犯的效率,已被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可和接受。回顾一下近来各地公安部门命案悬赏的赏金标准,同样是在逃杀人嫌疑犯,有的地方悬赏数千元,有的地方悬赏数万甚至几十万元,甚至同一地方,标准也是经常不同。赏金相差这般悬殊,可能各有考量,但由此不难发现,在悬赏金额上,很多地方还缺少相应的标准来规范。

  为什么要建立这样一个标准?笔者认为:国家机关搞悬赏,花的毕竟是纳税人的钱,纳税人不但对此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还有权利要求赏金的决定和发放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案可查。而作为国家机关,也有义务让自己的悬赏行为有法可依,根据法治原则,政府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这也是依法行政的体现。而从“公共财政”建设的角度看,悬赏开支要遵循公开、节约和透明的原则,并且防止可能出现的“有案必赏”。

  笔者认为,制定悬赏金标准要参考诸多因素,比如案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侦破和缉拿难度、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等等。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目前,只有江苏省出台了规范悬赏的文件,其中对悬赏标准作出了一些规定。根据这一标准,赏金原则上控制在20万元以内;对有影响的重大案件赏金为5万元以下;特别重大案件或公安部、公安厅挂牌督办案件赏金为10万到20万元不等;遇有特别情况,还可适当提高赏金标准。

  江苏省率先出台悬赏规定,其意义和作用是值得肯定的,它使得悬赏工作有法可依。同时也要看到,这个规定还是比较粗糙的,很多条款尚待进一步的具体和细化,比如什么是有影响的重大案件,什么是特别重大的案件,都还需要再具体一些。相信后来出台这一标准的其他地方,能够把规定越做越细致,越做越有可操作性。(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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