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学生立法听证:凸现民生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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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11:07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发布公告,拟于11月4日就《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报名参加(本报10月10日1版)。在青少年成长环境呈现太多难控因素的今天,此举不仅体现了立法过程中的民本精神,也凸现了高度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可贵的民生意识。 中小学校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但在处理过程中因相关法律法规不具体或者缺失,学校、家长各执一词,往往闹得不可开交,严重影响了“教与学”的良好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家长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但将子女送到学校后,家长事实上不可能尽到监护的职责。然而,学校或班主任,没有法定的委托“监护职责”。这样中小学生特别是未成年人,处于监护的“真空状态”,一有事故发生便往往发展成为旷日持久的纠纷。虽然法院最后依照立法精神及原则性规定,一般按是否有过错行为来判决,但因无具体的法律条文,总难以“服”众。《条例草案》明确了“过错责任”原则,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 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社会转型期利益变化新格局的逐渐成形,以及城市化“运动”的蓬勃开展,中小学校的生存空间不可避免地与之发生“冲突”。譬如近在咫尺的网吧、摊点,或相邻的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物品的生产点,或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商业性活动等等,都直接和间接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构成危害,或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制度上对青少年的成长安全环境予以保障,正体现了可贵的关注民权、民生的责任意识。更为可贵的是,这种制度上的安排,不只是草案出台、大家举手通过,然后颁布推行了事,而是举行立法听证,以充分体现民主,尊重民意,这显然与我国新一代领导人倡导的“权为民所用”的精神是一致的。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所有的政策与制度安排,都必须符合民意,这就是权利的体现。关注青少年的成长环境,无疑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如何既充分地保障青少年的成长安全,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各利益主体的权益,绝不是件简单的事。而破解这道难题的最佳选择,就是民主、民意,这也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