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其价格 医院自制药剂利润不超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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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09:30 新华网 |
为了加强对全省医疗机构自制药物制剂价格的管理,规范其价格行为,近日,省物价局对全省医疗机构药物制剂价格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医疗机构自制药物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常规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凡经省药品和食品监督管理局鉴定合格且获得相关批准文号,并列入《甘肃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的医疗机构自制药物制剂,均实行省级政府定价,由省物价局核定其价格。自制药物制剂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零售价格由制造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构成。其中包装材料采用异型包装的,包装费不能计入成本。调剂购进的医院制剂,医疗单位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加不超过5%的利润制定零售价格。省物价局还要求,生产自制药物制剂的医疗机构应自觉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指导、监督和检查。医疗机构销售的自制药物制剂,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自制药物制剂价格管理,配备专兼职物价人员负责成本测算和申报价格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当地同级药品和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自制药物制剂价格的监督、检查和监测工作,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记者韩红新) 编辑:朱霞(来源:兰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