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失业保险金上调 增幅最高达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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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02:55 人民网 |
本报讯江西省日前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进行调整。根据《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中“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75%计发”的规定,9月1日起,该省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已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据了解,江西省失业保险金原来按三类地区不同的标准发放。其中,一类地区主要是南昌市市区,为每月165元;二类地区主要是省辖市市区及原行署所在地的市,每月为150元;三类地区主要是除上述地区以外的县(市),每月为132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一类地区每月270元,二类地区247.5元,三类地区225元,同时确定四类地区为每月202.5元。其中,调整幅度最高的每月增105元,增幅达64%。 (吴刚) 《华东新闻》 (2004年10月14日 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