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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首例非法经营骨灰格位案在房山法院审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15:4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18日电(陈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10月15日上午对北京市首例涉案金额高达八千余万元的“非法经营骨灰存放格位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从事非法经营骨灰存放格位活动的被告单位——北京房山静安墓园以及被告人隗合利、余志伟等人依法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房山区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单位北京房山静安墓园及被告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隗合利,在建设静安纳骨堂过程中,违反国家“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骨灰存放格位;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提供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规定,于2000年5月在没有取得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及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被告人余志伟、田牮、李晓龙、魏俊英、张晶、姜红、王荆梧等人各自组成销售处,并在燕山设立分部,任命穆志怀为负责人分别对骨灰存放格位进行预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大量预售骨灰格位。2001年3月14日北京房山静安墓园实际仍由隗合利操控。自2000年5月至2002年8月,北京房山静安墓园共预售骨灰格位18209个,销售收入87099990元。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房山静安墓园及被告人隗合利、余志伟、田牮、李晓龙、魏俊英、张晶、姜红、王荆梧、穆志怀在建设、经营北京房山静安墓园期间,以高额回报或日后升值为诱铒,炒作、预售大量骨灰格位,违反国家规定,属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单位北京房山静安墓园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隗合利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余志伟、田牮、李晓龙、魏俊英、张晶、姜红、王荆梧、穆志怀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情节严重,均应惩处。

  最后,房山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单位北京房山静安墓园罚金人民币六千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隗合利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判处余志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四十万元;判处田牮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二十万元;判处李晓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判处魏俊英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判处张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判处姜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六万元;判处王荆梧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一万元;判处穆志怀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完)(北京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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