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组织不需要主管“婆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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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05:59 深圳商报 |
延续了10多年的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注册时须有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规定有望取消。国家民政部社团登记服务中心副主任乔申乾近日表示,取消这个规定势在必行。 我国《宪法》中明文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取消民间组织须有主管单位这条规定,解除束缚民间组织发展的种种枷锁,才能进一步保证公民的结社自由,将结社等民主权利还给公民。从这个角度看,取消民间组织上头的主管“婆婆”,其实也是《宪法》的基本要求。 有人可能担心,如果没有了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由谁来管?实际上,民间组织没有了“婆婆”,并不意味着其发展就会放任自流,而是改原来的由“婆婆”来管为由法律来管。一方面,民间组织登记注册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才可以成立;另一方面,民间组织成立后的一切活动,必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有了法律来“管理”民间组织,何须多出一个“婆婆”来管理?用法律手段就可以管好的事情,又何须行政手段来干预? 民间组织不是洪水猛兽,民间组织没有主管单位,更不是什么可怕的事情,而恰恰反映了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新华网晏扬) 作者:晏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