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金低于最低工资新标准 劳动者可投诉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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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09:09 新华网 |
本月贵州省调整并开始实行新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但仍有一些企业并未按照新标准执行,为此,劳动部门提醒劳动者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可按以下受理权限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国有企业按隶属关系受理,即中央在筑企业和省属企业由省劳动监察总队负责受理;市属企业由贵阳市劳动监察支队负责受理;区属企业由所在区劳动监察大队受理。非公有制企业按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受理,即在省及省以上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由省劳动监察总队负责受理;在市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由市劳动监察支队负责受理;在区及区以下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由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负责受理。作者:樊天晴(来源:贵州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