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守罡强迫女子卖淫在深圳被判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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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17:08 新华网 |
新华网深圳11月3日电刘守罡等三名强迫女子卖淫的“鸡头”2日被深圳市中级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分别判刑,首犯刘守罡被判处死刑,另4名主犯和从犯也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10年有期徒刑。 据《广州日报》报道,涉案的案犯共有5名,40岁的刘守罡是首犯。刘守罡1983年因犯盗窃罪、流氓罪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1990年又因抢劫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另外4名案犯张百震、陈福财、王雷、李伟,均是26至40岁之间男子。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以来,刘守罡纠集张百震、陈福财、王雷、李伟等人,以诱骗吸食或免费提供海洛因毒品的方式,同时施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先后控制强迫15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指定被害人每天晚上在深圳宝安区招嫖,并规定每人每天至少向他们上交400至500元。对于企图脱离他们控制或者每日上交卖淫款不足的,刘守罡等人都对其进行毒打。令人发指的是,部分被害人月经期间也要被刘守罡等人带去私人诊所打止血针,以便不间断地卖淫,为他们牟取利益。 法院判决认为,刘守罡等人长期从事强迫妇女卖淫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刘守罡、张百震、陈福财直接控制被害人卖淫并对不受控制的被害人实施殴打体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刘守罡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新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王雷、李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法院认定刘守罡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判处张百震、陈福财死刑,缓期2年执行;另两名从犯王雷、李伟则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