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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考试作弊学校拒授学位 告母校一审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13:58 新华网

  南京某大学一名本科毕业生,曾因考试作弊,遭学校处分。毕业时,他虽得到毕业证书,但校方拒绝发给他学位证书。为此,他状告学校行政不作为,并要求学校授予其学位。不久前,白下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校重新审核这名学生的学士学位资格。

  大学生因作弊失去学位状告母校而被判胜诉的,在江苏省尚属首例。

  这名学生名叫王强(化名),今年22岁。去年2月,他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校方严重警告处分。而去年年底,又因考试夹带纸条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今年6月,王强毕业。可是,学校虽把本科毕业证书发给了他,却拒绝向他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原因是,该校《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考试作弊的,都不授予学士学位。

  但王强认为,他已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并修完学校规定的全部课程,符合我国《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所规定颁发学士学位的条件。学校因其考试作弊受到处分,而拒不向他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是一种行政不作为,这将影响他日后就业、晋升、评级、调薪。为此,王强将母校告到法院,要求校方立即召集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他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并授予。

  据悉,我国《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高校本科毕业生,如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或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王强的代理人表示,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校授予,是一种行政行为。但法律并没有规定考试作弊不能获得学位。因此,该校《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中,关于“考试作弊受处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

  该校则表示,根据我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学校有权制定本校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且该校《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中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条文,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学士学位授权单位,该校应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对学生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学校虽有权制订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但不得超越法律授权范围。而是否有过考试作弊记录和是否受过处分,并非《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授予学位的条件。因此,该校因王强作弊遭处分而拒不颁发学位证书,缺乏法律依据。

  高校对作弊无能为力?

  作弊大学生通过打官司讨回学位,对这一判决,有人担心,法院支持作弊学生讨回学位,是否会纵容大学生的作弊行为?

  对此,王强的代理人、常州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松表示,要明确区分校纪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他认为,严惩作弊学生,学校可作出内部规定;而授予学生学位,则是一种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他说,考试作弊的确令人厌恶,学校有权制定校纪对作弊学生予以惩罚。但在授予学士学位上,既然我国《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都没有“作弊受处分”不得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那该校制定“作弊受处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校纪,就与国法相抵触了。

  那么,考试作弊可得学位,是否会纵容学生作弊?

  对此,张建松认为,学校完全有权力对作弊行为,通过校纪作出严厉规定。如作弊不得补考,作弊一律开除等。如校纪规定“作弊一律开除”,作弊学生就无法得到毕业证书,也就不可能拿到学位证书了。

  他认为,一些高校对学生作弊行为不能“痛下杀手”,才把自己逼到了尴尬的境地。

  大学生 作弊,到底该怎么治?

  作弊大学生通过打官司讨回学位,使得校纪遭遇法律尴尬。

  为严肃学风、考风,培养校园诚信,各高校都在打击大学生作弊现象。记者了解到,几乎所有高校都将“考试作弊不授予学士学位”写入《学生手册》。

  需要反思的是,按照校纪,作弊学生虽无法得到学位,但能轻易毕业。那么,高校的这种惩罚对作弊学生来说,是严惩,是宽容,还是妥协?

  法院的判决书,让学位不再成为作弊的惩罚工具。面对作弊歪风,高校还能做什么?本报今起开设《“作弊大学生告赢母校”追踪》栏目,希望广大读者就此问题,拨打本报热线电话84636526,或发E-mail至mal@njnews.cn,参与讨论。(完)(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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