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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现实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12:44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刘武俊

  最高法院已经决定收回死刑核准权,将以前下放到省级高级法院的死刑核准权由最高法院统一收回,将通过增加专门核准死刑法庭的方法收回死刑核准权(见今日本报11版)。笔者认为,这一信息表明最高法院在对待死刑核准问题上的明智之举,真正兑现了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死刑核准权由最高法院独家行使的明确规定。

  改革现行不合理的死刑核准制度,是践行宪法有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的具体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承诺,完全符合我们执政党的“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宪政的角度讲,“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政文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意味着立法、执法、司法等公共权力的运作应当践行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理念,也意味着国家机关要善待庶民的权利、善待弱势群体的权利,要对公民受到宪法呵护的基本人权持有一种敬畏之心。纵然是身陷囹圄的罪犯,也拥有受到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受到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基本的尊严和权利。它的潜台词是指容易对公民权益构成侵犯的公共权力必须接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在合法的限度之内,遵循正当法律程序,行政权力、司法权力和立法权力均不得例外。

  死刑复核权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和全面收回将彰显刑事司法尊重和善待死刑罪犯人权的理念,这其实就是从死刑复核这个“小制度”上彰显对罪犯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死刑复核乃是人命关天的大事。而据媒体报道,目前最高法院对上报的死刑案件的改判率在百分之十几,这其实是一个相当惊人的比例。实际上,省级高院行使死刑复核权,等于是同时拥有终审权和死刑复核权,死刑复核程序缺乏应有的程序正义,所谓死刑复核也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笔者认为,任何一起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均应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即便是在今后类似的“严打”背景下也不应例外,或许死刑核准权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有可能提高司法成本,但这是法治社会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付出的代价。

  死刑核准权的不当下放,既暴露了现行立法体系的混乱无序,也暴露了现行刑事司法制度的缺陷。由最高法院统一收回死刑核准权,将有利于提高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从严把好死刑关口,从严控制死刑的适用面,防止滥用死刑和错杀无辜的现象。(来源: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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