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点工也可享受医保 新办法下月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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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11:34 武汉晚报 |
钟点工也可享受医保图为《办法》实施后,钟点工也可以享受医保了(资料图片)。 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武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2月1日,《办法》正式开始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将可以参加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医保?参保后,如何看病住院?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昨日走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哪些灵活就业人员可办医保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负责人介绍,所谓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本市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如钟点工等。但可以在医保个人窗口参加医保的,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在医保人个窗口参保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男性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二是具有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城镇永久户口;三是在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办理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二)随用人单位参加医保后,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医保关系已中断或仍挂靠在原单位的人员,可按规定到“个人窗口”续接或转移医保关系。范围主要包括:1、《办法》实施前,已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医保已中断的人员;2、《办法》实施前,已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医保费仍由单位代收代缴的人员;3、《办法》实施后,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需要续接医保的人员。 (三)新办法实施前,已在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按《办法》规定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缴纳退休人员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统筹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如何参保、续保 据介绍,在《办法》实施初期,将主要解决企业改制中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或仍挂靠在原企业的实际问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须在明年2月之后。 续接或转移医保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或《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到各区社保处个人窗口续接或转移医保关系的,从续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统筹支付的医保待遇,超过规定时间续保的,在续保缴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开始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保待遇。这部分人员医保个人账户的余额仍可继续使用。 在个人窗口续接或参加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应首先在个人窗口续接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前已在个人窗口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需要参加医保的,其参保手续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在个人窗口新参加养老和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的有关参保手续,在其本人居住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续接或转移医保手续时,应持本人身份证、原医疗保障(IC)卡、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证明等证件资料。办理参保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存折及两张1寸红底彩色登记照片。医保费如何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的医保费和养老保险费应合并缴纳,市地税、邮政部门实行两费“一票征收”。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账户资金不足缴纳当月医保和养老保险费的,不能单独划分医保费或养老保险费,其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均以欠费处理。 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大额医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断保两个月以上停医保 《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满6个月以后,从第7个月开始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保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在参保期间连续欠缴医保费、大额医保费在2个月(含)以内的,在补缴医保费和大额医保费后,可连续享受医保待遇,不计算中断缴费年限。参保期间连续欠缴医保费2个月以上的,视作中断缴费,从第3个月起停止享受医保待遇,并从中断之月起计算中断缴费年限。中断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后的医疗待遇挂钩。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可将中断缴费期间欠缴的医保费补齐,并不计算中断缴费年限,但医保统筹基金不支付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不补缴中断缴费期间欠缴医保费的,则按规定计算中断缴费年限。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在缴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根据中断缴费年限,在规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基础上,相应增加其医保住院、门诊紧急抢救、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和慢性疾病个人自付比例。具体为:累计中断1年以内(含1年)的,增加5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1年至3年(含3年)的,增加10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年限3年至5年(含5年)的,增加15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年限在5年以上的,增加20个百分点。参保后可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保费全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待遇。具体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慢性疾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支付上设置了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我市规定的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4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6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8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达到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的比例支付(下面括号内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统筹基金支付和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比例)。具体为: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8%(90.4%),个人自付12%(9.6%);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5%(88%),个人自付18%(12%);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2%(85.6%),个人自付18%(14.4%)。 参保人员患部分重症疾病、慢性疾病在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一定比例支付。另外,参保人员在治疗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乙类药品、部分特殊诊疗项目,需先由个人支付10%的医疗费用,再由统筹基金按上述比例支付医疗费用。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俗称“封顶线”,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确定。一个保险年度内,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医疗费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一年公布一次。哪些医疗费用不报销 1、我市基本医保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2、不符合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医疗费用; 3、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交通事故、医赔事故、药事事故等其他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5、工(公)伤(含职业病)、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6、在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7、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就医 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转院定点医疗机构需经审批)范围内自由选择就医;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部分重症疾病、慢性疾病必须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经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就医时应持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和社会保障卡(IC卡)。专用病历可以在定点医院就医时购买。 灵活就业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慢性疾病的医疗费用,属个人自付的部分,由个人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属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先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在规定的时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可看哪些重症疾病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我市目前规定6种重症疾病、4种慢性疾病可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有: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透析、恶性肿瘤、高血压三期(合并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精神分裂症、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慢性疾病为:慢性重证肝炎、肝硬变;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生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灵活就业人员须在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部分重症疾病、慢性疾病时,应将近一年二甲(含二甲)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报送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专用病历,并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为灵活就业人员指定一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退休后待遇如何? 灵活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男性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30年,女性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且按规定缴纳了退休人员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如果未达到上述条件,可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通过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足缴费年限。附:各社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江岸社保处85722830江汉社保处85734710硚口社保处 83987547汉阳社保处 84815532武昌社保处51866252青山社保处51600522洪山社保处 87388445东湖分局 67880230 (文/记者 雷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