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新规:被骗医保费将由"专人"追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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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07:42 新华网 |
今后,个人或定点医疗机构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将有“专人”负责追回。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首次出台《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追回、补支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并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规范》明确规定,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用的追回,由用人单位或社保所负责向参保人员追回医疗保险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的追回,由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职责分工核查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保险费用,以确定不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费用的金额及原因,并负责追回。以后,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于操作错误等原因,造成对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应支未支的,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定补支的金额。此外,补支的信息也要传递给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备案,核对无误后才能支付。 《规范》还规定,以后市医保中心组织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一个季度之内,对A类定点医疗机构抽查不少于两次。如果定点医疗机构在抽查中连续三次门诊处方合格率低于98%、住院病历有拒付或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现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取消其免审病历资格,改为按比例抽查。对于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五次抽查不合格的,就取消其A类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介绍,个人骗取医疗保险金的将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定点医疗机构骗取医疗保险金也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记者赵鹏)(来源:京华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