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的政策法律亟待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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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1日11:47 法制日报 |
艾滋病防治的政策法律亟待改善 本报记者杜海岚 我国已处在艾滋病爆发流行的前沿 今年我国没有公布新的艾滋病疫情统计数据,但据来自各地的不完全统计:今年1至9月,江西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激增,新增人数达到了前10年总数的一半,预测将超过1万人;同期,深圳市新增感染者250例,较去年同期增长了136%,较去年全年增长了30.9%;浙江省截至11月22日,今年已检测报告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246例,较去年同期上升了79.56%;黑龙江省截至今年10月底新增感染者56人,总数为148人;安徽省也逐年上升,目前总数已达2256例;河南省经过对有既往卖血史人群的普查,重新确认感染者为25036例,较普查前的6524例增加了近两万例;云南省的最新统计为全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总数已超过8万人…… 今年全球死于艾滋病的人数高达310万,比去年增加了20万人,创下了历史最高纪录。目前,全世界的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总数约为3940万人,比去年增加了160万人。 截至去年底,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已近84万人,居亚洲第2位,全球第14位,年增长速度已达40%。我国艾滋病流行的特点是:局部地区已经进入艾滋病发病和死亡高峰,多数地区的艾滋病疫情已经处在由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大面积扩散的临界点。中国性学会理事长、卫生部艾滋病防治专家委员会委员徐天民教授说,中国已经处于艾滋病爆发流行的前沿。 打击违法行为和防艾行为干预的政策如何协调 让我们回过头来看一看于2001年制定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至2005年)》中控制艾滋病流行的预期目标———到2005年底,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病发病人数年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内。显而易见,我国艾滋病流行的现状与上述目标相去甚远,出现这种结果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政策法律环境还存在着许多不利于艾滋病防治的因素。 自从1985年艾滋病传入我国以来,我国颁布了许多涉及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据统计有三百多件,另外还有18个省、直辖市和大城市制定了艾滋病防治或与此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但是由于一方面缺少效力更高的艾滋病防治专门法律,另一方面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又存在相互矛盾、彼此抵触的地方,致使艾滋病防治工作不能有效开展。 这些相互矛盾、彼此抵触的地方主要表现在提倡开展行为干预与打击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行为的关系上。这就是即肯定在高危人群中实施行为干预,对控制艾滋病经性接触和经静脉吸毒传播的作用,同时又强调要对卖淫、嫖娼、吸毒人员进行严厉打击。在严厉打击的环境下,针对高危人群的行为干预措施很难被这些打击对象所接受,行为干预措施也很难落到实处。 据报道,已开诊38天的北京市潘家园社区为静脉吸毒者建立的针具交换室没有等来一个针具交换者。为什么?因为吸毒者担心现身针具交换室会引来警方的调查甚至抓捕。要让静脉注射吸毒者从防艾工作者手里交换清洁针具,就意味着他要站出来承认自己是吸毒者,要承受各种社会谴责和被抓的危险。制定打击违法行为和开展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协调政策,关键是要能够认可参加针具交换的吸毒人员的安全注射毒品行为,确保吸毒人员不会因交换清洁针具而被抓捕及相关信息不被作为进一步追查的线索。 普遍的社会歧视无所不在 卫生部日前公布的一项最新调查显示,我国城乡居民对艾滋病和艾滋病病人普遍存在着歧视与恐惧心理。恐惧源于艾滋病的不可治愈性和它的高致死率。产生歧视的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恐惧怕被传染,而更重要的原因是至今人们仍然把艾滋病与吸毒、性乱等不良行为相联系,当人们知道某人感染了艾滋病,心里想问的第一个问题一定是:他是怎么得的?如果是因为输血而感染人们就会觉得他很无辜,给予他无限的同情,如若不然就觉得他是咎由自取。 社会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无所不在,有时发生在不经意间却显得根深蒂固。 一位来自香港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内地某医院就诊时,主动告诉护士让她注射时戴上手套保护好自己,因为他是感染者。护士听后立刻通知医生,全院如临大敌,并不再为他提供治疗。这位感染者说,我感染艾滋病病毒已多年,在香港从来没有发生这样的情形,他表示以后再也不会暴露自己的染病情况了。由于社会的恐惧、歧视导致感染者隐瞒病情,对防治艾滋病没有任何益处。 每当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现身荧屏和报端时,人们常常被告知他是因输血感染的。这是一种什么心态呢?这明显是对因吸毒和性途径感染艾滋病病毒者的排斥,它给公众的暗示是关爱应该给予那些无辜者。在社会的歧视目光下,那些所谓的高危行为人士怎么会配合艾滋病防治工作呢? 去年以来,媒体多次报道过公安机关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犯罪嫌疑人开设独立囚室的新闻。人们可以看到公安人员身穿隔离衣、戴着口罩在看守着人犯。用得着吗?不用说这种防范措施是错误的,就是隔离关押也是错误的,这不仅是在传递错误的信息,也是歧视的一种表现。 保持现有的政策法律感染者到2010年可能是1100万 北京信息和控制研究所专家组在一项“政策和法律环境对艾滋病在我国传播影响的模拟”课题研究中预测:如果保持现有的艾滋病政策法律环境,到2010年(《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至2010年)》的目标是到2010年把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控制在150万人以内)。我国累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将达到1100万人;如果现有的艾滋病政策法律环境得到逐步改善。累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将降至590万;如果现有的艾滋病政策法律环境能够得到快速改善,累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希望可以控制在251万以内。 专家们认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流行,涉及到政治、法律、政策、宗教、道德、观念以及体制等方方面面的问题,远远超出了医疗卫生的范畴,一些预防一般传染病的有效办法,不能满足控制艾滋病流行的需要。降低艾滋病流行的关键是要减少可能导致艾滋病流行的各种不安全行为,而要减少人们的不安全行为,需要营造出一个适宜落实艾滋病防治措施的政策法律环境。 政策法律环境有望得到改善 今年以来,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力度得到了加强,特别是加快了改善政策法律环境的工作进程。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修订,将艾滋病从原来的乙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改为按乙类管理,这就意味着对于艾滋病病人不再需要隔离治疗了,这是在艾滋病认识上的一大转变、管理上的一大进步。过去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于艾滋病病人应予以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的,公安部门可以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措施。一直以来该项规定备受社会争议,从医学角度看,艾滋病传播途径有限且潜伏期很长,隔离治疗完全没有必要,这实际上就是隔离了艾滋病病人及其感染者的生活。这条法律的修订不仅可以消除人们对艾滋病的恐惧,而且可以消除由恐惧带来的歧视。 8月20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艾滋病防治问题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该条例将于12月1日实施)。该条例原名《江苏省艾滋病性病防治条例》,但在审议时,有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艾滋病防治与性病防治虽有一定的联系,但两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考虑到当前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议仅就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单项立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采纳了委员们的建议,遂将条例更名。条例强调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实行社会综合治理的方针。特别在防治干预措施上,借鉴了国际上防治艾滋病的成熟做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力推广安全套;二是逐步推广对吸毒人员的医用针具市场营销和药品维持治疗。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及其亲属;不得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获得医疗服务、劳动就业、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等合法权利。艾滋病人及病毒感染者可以结婚,但要履行告知对方病情的义务并接受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学指导。条例还明确了艾滋病人及病毒感染者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强化了政府对防治艾滋病工作的管理职责。 《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将艾滋病防治措施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病人的权利义务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为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对预防控制艾滋病在江苏省的传播和流行必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副司长郝阳认为,该条例是对依法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一个有益的立法尝试,对各地制定艾滋病防治条例以及制定国家的艾滋病防治条例都有极好的示范和借鉴作用。 郝阳透露,目前卫生部正在起草国家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该条例将保护艾滋病病人及其感染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肯定各项艾滋病行为干预措施,规定推广使用安全套、清洁针具交换、美沙酮维持疗法等。同时他也表示,条例制定进程中仍存在较大争议,比如对监所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否应隔离看管等问题。该条例已经列入明年国务院的立法计划。我们期待着艾滋病防治政策法律及社会环境的迅速改善。 (本报北京11月30日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