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抵扣增值税企业 可于明年1月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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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14:12 信息时报 |
时报讯(记者叶静通讯员高涛)记者从广州市国税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148号),明确对纳税人进口货物已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未能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在明年1月1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予以抵扣。 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纳税人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欲了解详情,市民可前往广州市国税局各区办税服务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登陆http//www.12366.gov.cn查询。(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