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三者险先行赔付有“实”无“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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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3日16:25 新华网 |
上周四,交通事故中的次要责任人唐小兵得到了一份判决:保险公司将赔付唐小兵为伤者垫付的4万余元医药费和案件的律师费、受理费5746元。这也成为京城首例次要责任司机获得保险赔付的案例。媒体报道认为,这一事件开了三者险“先行赔付”之先河。但仔细分析一下,此“先行赔付”仍然是有“实”无“名”。 过渡时期官司难赢 今年“五一”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的《道交法》中规定,为了充分保护弱者的权益,在交通事故中,无论非机动车是否有责任,都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但并未明确这部分应该由司机承担还是由保险公司承担。而此后推出的《道交法》北京地区实施细则中则明确规定,从明年1月1日开始,保险公司对三者险的投保人进行无责先行赔付。于是,在今年5月1日至今年底,北京地区实际上是对“三者险”认定的法律空白区。 但从这段时间的案件判罚来看,由于保险合同按照从前的规定效力继续运行,广大司机很难在现行的、介于“强制三者险”和“商业三者险”之间的三者险中获得赔偿。 唐小兵的案件从严格的法律条规来看,虽然保险公司似乎有些冤枉,但他却为受尽委屈的无责事故司机出了一口气。毕竟他们在这些“无辜”的事件中,付出的代价太大了。 三大原因判罚“后行赔付” 据了解,在本次判罚中,法院判罚保险公司赔付唐小兵所垫付的医药费,主要有以下几大依据。 首先,新交法实施后,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已具有法律强制性。现行的保险合同中对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前提是“有责赔付”,这与新交法“无责赔付”的原则相抵触。所以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应对于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条款作出符合《交通安全法》的调整。法院认为,《交通安全法》施行之后,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垫付义务已成为超越了保险合同义务上的法定义务。 其次,新交法76条中的第三者责任险,应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而唐小兵与被告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所以本案不应适用76条。 此外,双方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中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三个理由,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在这起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新交法的规定,在责任限额10万元范围内予以赔偿。何时走向先行赔付? 保险先行赔付是指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无论司机是否负有责任,都由保险公司首先向受害者支付相关的医疗等费用。这种制度可以使交通案件中的受害人在先期及时得到有效的赔偿,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也不致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在受到伤害或者失去亲人的同时,还要承受巨大经济上的压力,甚至最终不能得到相应赔偿。 但在本例案件中,司机唐小兵已经在事故发生后垫付了所有费用,而保险公司实际上只进行了“后行赔付”,那么,在年底道交法北京地区实施细则开始执行的的大限即将到来时,北京是否能真正出台“强制三者险”和“商业三者险”呢?强制三者险的先行赔付制度明年是否能顺利实施呢?这将成为北京的司机们在新的一年到来以前所期待的一件大事。 据透露,强制三者险的诞生至少牵扯到了法院、交管局、保监会等九个政府部门的协调,因此并不像人们想象中那么简单。在各个方面利益协调过程中,主要有三大焦点问题难以确定,首先是投保限额不好确定,二是费率不好确定,三是保险责任范围不好确定,这也导致强制三者险至今难产。(记者和平)(来源:北京现代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