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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使用权凭空多1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6日03:10 东南早报

  法律规定40年开发商能给50年?

  早报讯(记者许晓旋)售房合同上,店铺产权被注明为50年,而房屋权属证书上却显示店铺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为此,9名业主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将其告上法院。

  1月4日,海沧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开发商并没有因为土地年限的变动而获得相应利益,但合同上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超出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9名业主的地价款及相应利息共计33056元。宣判后,9名业主当庭表示将上诉。

  缘起土地使用年限争议

  2000年,业主张某与开发商厦门厦信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开发商将其开发的信海花园一间64平方米的店铺出售给张某,单价每平方米5600元,总价35万余元,合同约定该商场所在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合同订立后,双方于2000年11月办理了合同登记手续。商场交付使用后,2002年10月,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向张某颁发了《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确认业主所购买的商场土地批准使用期限为40年。据了解,购买该片店铺的30多名业主均遇到同样的问题,目前,仅有包括张某在内的9名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们认为,他们依约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但开发商的权属证书体现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业主对该房屋的有限使用年限少了10年。上诉的9名业主认为,开发商的行为系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业主们的合法权益,要求开发商退还1/5的购房款及相应利息,共计545130元。

  开发商认为,业主们的上诉没有事实依据,他们在售房合同上填写50年土地使用年限,不存在主观故意,业主们的实际利益也并未因此受到任何损失,开发商也未因此获得不应获得的利益。

  法院判开发商赔地价款

  法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商业用地的最高使用年限为40年。代表土地出让方的厦门海沧投资区建设局与开发商在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具体注明商业用地使用年限,但开发商却自行“约定”50年的商业用地使用年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开发商应对超出法定使用年限的无效规定承担责任。

  此外,对业主而言,其所支付的房价包含地价和工程的建设成本。由于建筑成本是一次性投入,与建筑物的有效时间长短无关,因此开发商并无因土地使用年限的变动而获得相应利益;而地价则涵盖土地的使用年限。因此,开发商由于约定土地年限超出规定,应退还相应地价款。据此,开发商应赔偿9名业主共计33056元。

  业主将继续索赔购房款

  9名业主对这一判决表示不服,当庭表示将上诉。

  业主张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当时购买信海花园,就因开发商宣称的土地使用年限比其他店铺多了10年,而他们购买店面的购房款也因此高了不少。因此,他们要求开发商按比例赔偿购房款的1/5,可根据法院判决,他们却只能获得一部分地价款补偿。

  “9名业主获赔3.3万多元,可我们单诉讼费就花了2万多元!”张先生认为,一间64平方米的店铺当时买了35万余元,由于开发商出尔反尔,如今他们能有效使用的时间缩短了10年。可按照法院判决,却只能获赔4000多元,再扣去2470元的诉讼费,“难道1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就值这么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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