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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意识应体现公民的自觉自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05:38 中国青年报

  近日,北京市统计局公布了北京市社会发展七大领域发展指数的评价分析报告。在提出北京市人口寿命、市民素质、生活质量等都有明显上升的同时,不无忧虑地指出,“市民的公民意识还有待加强,近年来,北京的社区志愿者和无偿献血人次呈逐年下降趋势(不排除由于2003年非典影响居民外出的因素)。”(《新京报》1月9日)

  公民意识是现代民主政治成长的基础,它是指作为一个国家公民,对于自身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自觉。其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互为前提和基础,二者不可缺一。统计报告将社区志愿者和无偿献血人数作为衡量公民意识的重要标准,其实是混淆了公民的公益意识与公民意识。

  以公民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自觉,作为支撑的公民意识,是一个十分宽泛的领域和范畴。比如作为公民,是否自觉履行国家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是否敢于表达言论,参与和监督政府政策过程;是否敢于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等等,这些都属于公民意识内容。而公益意识,则主要说明公民出于自愿原则上参与公益活动的意愿。公益意识的增强,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公民意识的发展,但它受很多其他复杂因素的影响,如传统道德、服从意义上的自觉等。公众的公益意识强,并不代表公民意识就强。如“自愿献血问题”,过去大多数人的自愿,其实主要就是出于道德因素和服从因素,并不是真正的“公民意识”表现。

  将公民意识混同于公益意识,实现上是固有的淡化公民权利而强化公民责任的传统意识的表现,表明对公民意识的认识仍存在误区。同时,对于公益活动性质的认识也有偏差,将公益活动作为公民的责任与义务。

  其实,统计局报告中表明社区志愿者和献血志愿服务人员数目的下降,恰恰反映出公民的道德意识和公民意识双重缺失下的社会困境,也证明了原有的公益行为已缺少社会支撑。要培养公民的公益意识,当务之急是让各种公益活动回归真正意义上的“自愿”,杜绝硬性摊派等类似的行政指令性行为,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和激励措施,鼓励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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