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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了怎么赔:明天审议后天表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09:37 东方早报

  明天上午,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将对《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24日这部国内首部专门针对如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地方法规草案将付诸表决。届时,这项地方性法规将明确规定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大半年后,在上海“撞了怎么赔”将在24日下出定论。

  本市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具体细化、落实新交法第76条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规定。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谢天放说,这部地方性法规就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一条(“第七十六条”)进行地方专门立法,这在本市尚属首次。

  撞了应该怎么赔,《规定(草案)》(修改稿)提出,上海市依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为4万元。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实际损失在4万元以内的,由保险公司赔付。超出4万元时,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事故损失超过了4万元,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司机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司机的赔偿责任则可减轻: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外环线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减轻95%的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按5%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减轻90%的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此外,上海还根据国家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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