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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今表决 赔偿不再忽高忽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14:21 新华网

  《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今天下午将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进行表决,市公安局副局长程九龙表示,规定赔偿标准一旦出台,将改变以往警方因个人理解不同而造成的个案赔偿差异的局面。

  去年5月1日正式实行的道路交通法第76条,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较为原则,各方存在不同理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道路交通法在本市的实施。市交巡警总队事故防范处处长王利明告诉记者,以往由于缺乏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实施办法,肇事方缺钱或逃逸后,不仅道路交通事故得不到迅速有效处理,而且受伤者送到医院抢救后,院方往往也很难追回这笔医疗费,给医院造成了很大压力。

  此外,人民法院和公安管理部门在处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时缺乏具体明确、可操作的执法依据,往往因执法人员的理解差异,导致操作差异,结果几乎相同的事故,有的赔的多一些,有的赔的少一些。据交巡警事故防范处办案人员于军表示,目前本市交警在执法时,交通事故双方赔偿比例根据各自理解有一定浮动,如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机动车属次要责任,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的赔偿费用比例通常从二八开、三七开至四六开不等。

  但规定标准一旦出台,情况就全然不同了。由于有了量化的标准,执法标准明确后,以往因肇事双方对事故责任理解不同而引发的矛盾将大大减少。(记者程贤淑)(来源: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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