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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将按港地“薪水”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30日09:14 法制晚报

  本报讯在最高法发布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后,在2002年7月13日凯迪克酒店大火中丧生的两名香港女孩的父母再次走上法庭,共向凯迪克酒店以及两名肇事男孩索赔近600万。今天上午,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二中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据悉,该司法解释规定索赔可按受害人“生活地”的生活标准来计算。律师就此案指出,此案不仅对今后国外或港台地区在中国法院的损害赔偿案件将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而且今后北京人在外地受伤,也可参照北京的生活标准索赔。

  凯迪克酒店火灾发生后,2003年,死者蔡芷欣、刘凯儿家长将凯迪克大酒店方面和肇事学生告上法庭。案件在媒体上引起广泛关注后,三个原告却撤诉了。

  今天上午,蔡芷欣的代理人孟律师解释,在首轮起诉中,由于受害人是香港和韩国的学生,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涉及到应该依据哪里的经济状况来支付赔偿金。而当时国内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说法,因此三位学生家长都决定撤诉。

  在去年,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中,将索赔金额的标准重新明确,规定索赔可按“生活地”的生活标准来计算,因此三位学生家长都委托律师在今年重新起诉。

  该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二十年计算,可以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据了解,2004年香港的月人均收入中位数约1万港币,如果以此标准计算蔡芷欣、刘凯儿的死亡赔偿的计算数额,计算结果为240万港币。而如果适用“死亡发生地”(北京)的生活标准进行计算,每个死者的损害赔偿金仅为312756元。

  孟律师同时告诉记者,如果北京人在外地受到损害了,也可以适用这条司法解释以北京的标准提出索赔,这就是新司法解释进步的地方。

  背景链接

  凯迪克酒店火灾

  2002年7月13日约22时40分,住在凯迪克大酒店1020房间的两个香港男孩邓新、李朝(均为化名)在房间内玩火柴不慎引起火灾。造成住在隔壁的12岁的蔡芷欣、17岁的刘凯儿窒息死亡。另一名韩国11岁女童林小雪重伤后救治无效死亡。

  北京市公安消防局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凯迪克大酒店不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对此次火灾负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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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孙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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