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专题 > 正文

专家全面解析物权法草案焦点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11:09 经济参考报

  连日来,与普通百姓生活关系十分密切并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成了众人议论的焦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7月1日表示,物权法(草案)即将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次将重要法律草案全文公之于众征求意见。

  在当日举行的物权法立法情况新闻发布上,王胜明围绕物权法(草案)中有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拆迁征地补偿、不动产登记等焦点、热点问题进行了全面解析。

  两项规定防国资流失

  对于大家比较关心的国有企业在改制以及转让财产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王胜明介绍说,物权法(草案)对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做了两条规定:一是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果以无偿或低价出售的手段来转让国有企业,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国有企业的直接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法经营,给国有企业造成严重亏损的,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胜明说,以上两个规定,主要针对的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如中航油在新加坡的公司违规炒期货,最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根据国有企业的负责人违法经营的情况制定了这样的规定。

  对此,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教授孟繁超认为,物权法(草案)的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是针对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实际情况设立的。立法者的初衷是好的,但以往法律、法规亦有类似规定,可是执行得并不好,重要的还是权利的行使方式和程序的规定,因此物权法也只能做出原则规定。

  拆迁征地标准有了原则性规定

  拆迁征地问题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此类上访案件一直居高不下。有数字显示,近年来,有关拆迁征地的上访案件占了上访总量的1/3。也就是说,在10件上访案件中就有3、4件是有关拆迁、征地内容的。因此,拆迁征地标准问题成为物权法(草案)中一个重点研究解决的内容。

  王胜明表示,重点要研究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拆迁征地的前提条件。即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拆?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征?前提都是为了公共利益。二是补偿标准。这也是发生纠纷最多的问题。从原则上讲,应按照房屋的区域、位置以及面积和用途等,依照市场的评估价格来定价。但在目前的执行中,很多地方的补偿都比现有规定的标准低。对此,物权法(草案)已明确规定了征地和拆迁的标准。三是拆迁征地的程序。当前很多地方在执行的过程中不透明、不规范。而在向农民征地的过程中,征地补偿费能否真正分到农民手中,并且真正落实到位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物权法也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孟繁超说,作为民事基本法的组成部分之一的物权法对此做出规定有着重要意义。但公共利益的内涵有着不确定性,所以法律应当规定其确定的标准,相关补偿标准也应按照保障生活水平基本稳定和市场化的原则确定。

  针对争论颇多的补偿标准问题,近来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已明确提出“保证被征地的农民不因征地而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平”。对此,王胜明特别强调,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有国家规定的就要按照国家规定办。他说:“现在征地最高可以达到土地的补偿费加上安置的补偿费两项。最高补偿金额可以达到前三年一亩地平均年生产总值的30倍。而且有关规定非常明确,即使达到30倍,如果原有生活水平还有降低、还不足以保障的话,应由当地的人民政府在其国有土地出让以及有偿使用的收入当中予以弥补。

  不动产登记法正在制定中

  对于我国有关不动产的登记机构比较多的问题,王胜明说,统一登记是一个方向,登记机构不能长期分散下去。具体来说,就是统到哪里去?统的范围有多大?是否把林地和耕地都规定进来,当然也包括统一登记的办法,这些都应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王胜明透露,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制定不动产登记法。

  据介绍,这次物权法(草案)在最后做了一条规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没有建立以前,当事人可以向房产登记机构和土地登记机构申请一并办理城市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房产登记机构和土地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等制度一并办理并提供便利。

  “拾金不昧”报酬未做规定

  物权法(草案)中关于拾金不昧要给报酬的规定,因不符我国的传统道德,引起了很大争论。但法学界学者多数主张,应给拾金不昧者相应的报酬,甚至有的学者明确提出,捡到东西后要给20%的报酬。

  拾金不昧与老百姓的生活比较密切,世界上有不少国家,如德国、日本等国的民法典当中也有相关规定,即拾得遗失物以后返还失主有权得到报酬。因为这样可以鼓励捡到的人更主动地把东西交还给别人。当然也有另外一种反对的意见,就是从小就受教育要拾金不昧、要向雷锋同志学习,怎么到了21世纪就变成一切向“钱”看了呢?

  对此,王胜明说:“我们在起草物权法(草案)时,对于这个问题一直很慎重。目前关于报酬的问题,我们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因为两方面的意见都有一定道理,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同时包括我自己也直接感受到,如果规定“报酬”,有的时候比较麻烦。举例来说,捡到一部手机或一台笔记本电脑,可以计算其多少钱并给予相应报酬,但如果捡到一本护照,那么这个价钱怎么计算?如果捡到一份涉及几千万元的合同订单,因为毕竟不是现实的利益,计算起来就比较困难了。

  孟繁超也认为,关于拾得遗失物是否要有报酬的问题,物权法不做规定是适宜的,同时也可以避免和传统道德相冲突。采用意思自治的原则由当事人去决定,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债权法的规定去调整比较好。

  据悉,现在的规定是,如果遗失者做出给予报酬的承诺,则应按承诺履行;如未做出承诺,则没有具体规定。

  “物权法是一部关系每个公民权利的基本法律规范,但因其涉及范围比较广泛,技术性也很强,还要考虑到当前与长远的关系,要有前瞻性,因此要抓紧时间进行普及性的物权法知识教育,为该法的实施奠定基础。我们相信物权法一定会适时出台。”孟繁超说。另据王胜明透露,目前,物权法最终通过的时间表还没有确定,要看今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决定把物权法(草案)列入明年3月人大会的议程,到时就明朗了。

  物权,简单来讲就是对物的权利,其主体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客体主要指动产和不动产。在我国,物权法没有区分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也没有区分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而是一律一视同仁、平等的保护。我国的物权法是民法(草案)中的重要一编,其主要回答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这个东西是谁的?第二,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的人负有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目前该草案已有200多条。(记者:李佳鹏 何蓓)

  相关专题: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评论】【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