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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的道德观应与时俱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23:54 红网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王胜明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阐述了物权法(草案)制定、修改中的重大原则问题,并对引起争议的有关话题回答了记者提问。其中谈到草案中规定了拾得遗失物可索要保管费,因与拾金不昧传统道德观念发生碰撞而引起广泛关注。(见2005年7月2日《中国青年报》)

  人们对“拾金不昧”这一我们民族的传统美德再熟悉不过了,早在孩提时代,有谁不
是在传唱着“我在马路边检到一分钱,把它交给警察叔叔手里边……”的歌声中慢慢长大。现在有人提出“拾得遗失物者可索要保管费、应对其施与回报”的新观点是否意味着“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落伍过时了呢?是否意味着对它的颠覆否定呢?

  一年多前,我所在的城市曾发生了一件众议纷纭的事件。一名来自贫困农村、月薪300元,受聘担任一家豪华酒店的年轻保安成为轰动一时的新闻人物。原因是他上岗值班时将捡到的内装8万元现金及其它贵重物品的皮包,费尽周折交还失主,并拒绝了失主执意要付给他的5000元感谢费。

  小保安“拾金不昧”的义举令人感佩,这没什么可说。尤其对处在经济社会同时自身和家庭均不富裕的人,能够做到重金面前不动心更难能可贵。我所在城市的新闻媒体也是口径一致,大加称颂,把小保安美美夸了一番,其中特别提到那名年轻保安尚未结婚成家,父亲在家务农,母亲长期卧病在床,他等着钱用的地方太多了。

  消息传出,新闻见报,许多人对小保安肃然起敬,但也有不少人为他表示惋惜,惋惜的焦点大多集中在对失主执意付给的5000元感谢费该不该得上。一种意见认为:5000元感谢费小保安不该得,否则便有损“英雄”、“义士”的形象,违背“拾金不昧”的本意初衷。而另一种观点则截然相反:5000元感谢费,小保安不仅该得,而且应该理直气壮、光明正大地得,因为这一举动合情合理合法。

  说实话,当时我是站在“该得”派一边的。先说合情:从口碑到舆论大家对小保安可谓称赏有加褒奖不止,为什么?我感觉不单单是因为他的“拾金不昧”行为,更主要或更重要是缘于他的诚信品格和那种“贫贱不移”的亮点,人们太希望小保安从此“一生平安”、“一世幸福”、“告别贫困”;再说合理:大概谁都会算清一笔帐,就算抛开皮包内的贵重物品不说,80000:5000即16:1,仅从数字换算或商品交换的角度判断,谁能否认这是一笔“失小得大”的合算“买卖”呢?最关键的若没有小保安事后的获利1,将极有可能永远失去失主的绝对利益16,如果小保安见财起意,拾金一“昧”,哪还容易有失主的“柳暗花明又一村”?失而复得虚惊一场后的意外惊喜呢?后说合法:在依法治国进程不断加快的当今时代,在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现实生活,无论是从“无因管理”应得适当补偿的层面说,还是从一方“自愿赠予”理应确认保护的角度看,小保安因“拾金不昧”得5000元感谢费都于法有据、令人信服。

  话虽如此,既然小保安得到5000元的感谢费合情、合理又合法,奈何被坚辞拒绝?我想大概还是“君子喻义,小人喻利”、“君子耻于谈钱”等传统封建思想在作祟。当然,我并非一概反对小保安拒绝接受5000元感谢费的个人行为选择,那是一位公民放弃自己权利的自由,但无论从人们良好的愿望出发,鼓励人心向善、好人好报,还是深入理性探讨,以弥补人们的缺憾,抑或以法律的眼光加以评判,我都倾向乃至赞同小保安该得5000元的感谢费。

  说到这儿,我又想起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在北大的一次国际论坛上向听众讲了这么一个故事:孔子当年有个学生曾奋不顾身跳河救人,人被救以后家属出于感激,赠送孔子的学生一头牛。有人议论,这人太贪心了,这么贵重的礼物他都敢要。学生向孔子请教,孔子不但表扬学生做得对,进而指明:只有这样才会鼓励更多的人下水救人阿!厉教授讲述这一故事的本意是告诉人们拿取劳动所得的报酬不必忸怩作态、羞羞答答。同样道理,善待那些类似“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的义士,给他们精神、物质的双重奖励,甚至动用社会的力量施与厚遇有什么不应该吗?

  毕竟,如果因为讲究诚信善良、坚守正义公理,带给人们的一味是尴尬遗憾,一再陷人于不利境地,是否意味着这种社会道德评价标准的过时守旧?是否也应通过“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诸如“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与时俱进、再现风采呢?(稿源:红网)(作者:赵晨光)(编辑:耿红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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