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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恢复强制婚检 目前江苏仍实行自愿婚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08:21 龙虎网

  【龙虎网讯】黑龙江于近日修改了《母婴保健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这意味着,黑龙江成为全国施行“自愿婚检制度以来”唯一的一个通过人大修改条例的方法重新实施强制婚检的省份。那么,江苏近两年来的婚检状况如何?江苏有无恢复强制婚检的打算?昨天,快报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

  江苏暂不搞强制婚检

  日前在南京举行的全国民政工作分析会议上,民政部部长李学举曾针对社会一直关注的关于取消强制婚检后新生儿缺陷率升高的问题,首次代表官方明确指出,这种社会传闻是一种误解。根据有关深入调查研究,取消强制婚检前后,新生儿的缺陷率在正常波动范围之内,婚检跟新生婴儿缺陷率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婚检只是检查身体基本的健康状况,检查不出通常所说的新生婴儿的缺陷问题。要控制新生婴儿缺陷率,需要通过怀孕前后的身体检查。对于婚检,虽然不再强制,但是有关部门仍然提倡。

  据了解,本着人性化、保护隐私原则,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仅倡导新人进行婚检,而不再强制新人执行。自新《条例》实施后,婚姻登记率普遍提高。

  江苏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处朱龙英副处长表示,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江苏积极推进婚姻制度改革,逐步理顺婚姻登记体制。全省88个县(市、区)设立集中婚姻登记点98个,其余18个县(市、区)正加快建立集中与相对集中并举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去年全省婚姻登记总数为57万对,在没有新的法律法规出来之前,江苏依然严格按照新《婚姻登记条例》执行,不强制婚检,但会提醒新人自愿婚检。

  南京婚检率大大下降

  记者昨天了解到,目前江苏仍然是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实行自愿婚检;但大大下降的婚检率却让专家们担忧不已。

  南京市秦淮区妇幼保健所的魏所长说:“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开始施行后,主动前来婚检的新人急剧减少,以前我们一个月要接待两三百名婚检的新人,现在来婚检的新人一个月才三四对。”记者从南京市部分区的妇幼保健所以及设有婚检门诊的医院了解到,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各个婚检机构均遇到了同样的问题。

  南京市卫生局有关人士介绍,2003年、2004年,南京的出生缺陷率均在7‰左右;2003年10月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主动进行婚检的人急剧减少,南京市的婚检率也由2002年的97.1%,急剧降为2004年的3%;没有进行婚检的新婚夫妇从今年开始就进入了生育阶段,专家估计今明年南京地区的出生缺陷率会大幅上升,这非常让人担忧。

  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相关统计也表明,在国家取消强制性婚检以后,出生人口缺陷问题十分突出。南京市在一个区进行的婚检情况调查结果显示:强制性婚检时期,婚检6599人次,检出疾病974人,其中梅毒31例,先天性心脏病2例,先天性智力低下1例,色盲39例;而自愿婚检年仅320人次,在数量上大为减少。

  免费婚检仍然不理想

  有关医学专家介绍,我国对出生缺陷设置了婚前检查和孕前检查、产前保健和产前诊断、新生儿检查和儿童保健等三道“防线”,但现在大多数年轻夫妇放弃婚检,预防出生缺陷的第一道“防线”已经失去了效力,如果不进行婚检,必将导致很多后患。

  据了解,南京市的卫生部门正在积极向政府部门呼吁,尽快实行由政府埋单的免费婚检;但从目前已经开始实行免费婚检的部分城市来看,婚检率也只是达到了20%-30%,免费婚检并不能让婚检率达到原先的水平,免费婚检的效果还是不太理想。相关调查发现,大多数年轻夫妇放弃婚检的理由很简单:感觉自己身体很健康,认为婚前进行身体检查纯粹是走形式;害怕查出毛病来分手,不愿自找麻烦等,而大多新人对婚检是否交费并不太在意。卫生部门的专家也多次呼吁,为保障家庭幸福,保护下一代的健康,新人们应自觉进行婚检。

  矛盾冲突

  法律远大于行政法规

  黑龙江省卫生厅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修改后明确规定:“本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即强制性婚检,而2003年实施的新《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仅倡导新人进行婚检,而不再强制新人执行。两条规定明显存在冲突!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又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这又与《婚姻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相悖!那到底应当遵循哪条规定呢?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律师许辉分析:黑龙江的《母婴保健条例》是地方性的规章,《婚姻登记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根据“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的规则,当地公民可向黑龙江省人大提出意见要求人大审查,人大可实施更改。公民在这方面提起行政诉讼时,也可一并要求对规章进行审查。但同时,许辉认为,《婚姻登记条例》是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属于行政法规,而《母婴保健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属于国家法律,根据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法律的效力等级大于行政法规。(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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