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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分配排污权(华东时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5:45 人民网-华东新闻

  排污权与水资源、矿产资源一样,属于公共资源范畴。企业对公共资源不可无偿使用,因此,原始排污权不应该采取管理部门无偿分配的方式,而应遵循企业出资购买的有偿支取方式走向市场

  即使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让企业有偿获得原始排污权,它仍然需要将排污权置于一个透明的环境之下,由公众参与共同完成,而非仅仅是某一管理部门一锤定音

  有些看似很好的措施,如果缺乏一定的制度前提和环境基础,恐怕未必能达到预想的结果。比如排污权交易。

  最近,有报道说排污权交易被引入长三角地区,这个地区的许多城市已经开始尝试将企业排污指标当作商品,将其纳入市场运作,以期达到控制地区污染总量的目标。

  按说,这一做法是很有先进性的。它在通过市场交易体现排污权价值的同时,也体现了环境资源的价值,用市场杠杆激励具有污水处理能力的企业提高清污能力,尽量少占、少用排污指标,把节约下来的排污指标拿到市场上交易,变成经济效益。

  但是,这显然需要足够有力的前提条件,即对地区环境资源总量的认定是否科学,企业原始排污权推向市场的程序是否公正、公开、公平,否则,这一先进方法就有被用歪的危险———排污权成为某些人权力寻租的资源。

  在确定排污权推向市场程序之前,首先要弄清楚排污权的归属。前面提到,排污权的价值体现环境资源的价值,掌握多少排污权,就意味着可以占有多少环境资源,可以影响多大的环境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排污权与水资源、矿产资源一样,属于公共资源范畴。企业对公共资源不可无偿使用,因此,原始排污权不应该采取管理部门无偿分配的方式,而应遵循企业出资购买的有偿支取方式走向市场。

  事实是,在目前许多排污权试点地区,企业的原始排污权多是管理部门分配所得,排污权名义上是公共资产,实质成为管理部门的权力资源,这就使得排污权交易的规范建立在管理部门的德政与否之上。如果一地相关的管理部门内部制度完善,严于自律,公正分配,排污权的交易就可以在一个相对公平的基础上展开;倘若分配失当,或者存在以排污权谋私的现象,那么,日后排污权的交易则极可能陷入某种混乱状态———“排污权”被炒买炒卖,真正需要排污权的企业买不起,囤积居奇者则期待从炒作中牟取暴利。

  不过,即使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让企业有偿获得原始排污权,它仍然需要将排污权置于一个透明的环境之下,由公众参与共同完成,而非仅仅是某一管理部门一锤定音。因为,这不仅涉及到对程序公正的监督问题。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还处于粗放型经济为主导的阶段,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发展速度,往往置环境污染于不顾,环境污染总量控制的底线不断被突破。更有些地方,明里控制排污总量,暗里却给一些企业“开后门”,对一些企业偷偷排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些现象的存在,都影响排污权的价值确定,扰乱其市场价格,使得排污权的交易基础异常脆弱。

  总之,排污权也算是从国外引进的“洋事物”,要让它落地生根,不至于产生“淮南为橘,淮北为枳”的结果,我们不仅要考察排污权本身的“分子结构”,还得研究它赖以生存的土壤环境。

  《华东新闻》 (2005年07月26日 第二版)

  作者:郝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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